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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简述宋朝的“翻异别堪”复审制度。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宋朝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的,采取翻异别推实施重审
    B.宋朝在行政立法上将行政权分为枢密院、中枢门下和三司使以削弱相权
    C.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D.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答案:D
    解析:
    【精解】D项错在: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后,杖后释放,而不是就地配役,但对于流刑折成脊杖后,要就地配役1年。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

  • 第2题:

    属于宋朝独有的法律制度有(  )。
    A.鞫谳分司制
    B.重法地法
    C.翻异别推制
    D.折杖法


    答案:A,B,C
    解析:
    解析:D项属于宋朝首创,但并非宋朝独有,元朝也有折杖法,只不过是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罢了。

  • 第3题:

    12、“翻异别勘”制度,又称之为“翻异别推”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要制度,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本题答案: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 第4题:

    宋朝把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制
    B.鞫谳分司制
    C.大案奏裁制
    D.御笔断罪制


    答案:B
    解析:
    解析:鞫谳分司制即为审理和判决(有的教材称为复审)分立的制度。

  • 第5题:

    “翻异别勘”制度,又称之为“翻异别推”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要制度,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疑犯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时,案件必须重新审理的一项特别规则。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规定: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