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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律B.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普通法律的一种,不能与宪法相抵触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基本法律的一种,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题目

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律

B.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普通法律的一种,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基本法律的一种,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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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故选A项。D项表述正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位仅次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法律地位,故B、C项表述正确。
更多“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相抵触

    C.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D.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正确答案:A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2题:

    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律
    B.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普通法律的一种,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基本法律的一种,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答案:A
    解析:
    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要记住以下几点:(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基本法律;(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范围及于全国;(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其他法律的基础;(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相同要符合《宪法》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A项。

  • 第3题:

    (2008年真题)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律
    B.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普通法律的一种,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基本法律的一种,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答案:A
    解析:
    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不能称作“地方性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其他立法的基础和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 第4题: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错误的是:

    A.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B.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C.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D.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答案为A。

  • 第5题:

    下列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C.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A项中享有此权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 其常委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