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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厂与丙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在柴油运到后,甲厂和乙厂按4:6的比例向丙公司付款。该合同之债是( )。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连带之债

题目

甲、乙二厂与丙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供给0号或10号柴油1000吨,在柴油运到后,甲厂和乙厂按4:6的比例向丙公司付款。该合同之债是( )。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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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甲方和乙厂签订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B: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C: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
    D: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

    答案:A,B,C,D
    解析: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
    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
    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

    答案:D
    解析: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 第3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4题:

    甲、乙两厂同是保暖内衣的生产厂家,2001 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使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 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 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途中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丙不 能将原料按时运到乙厂(双方约定乙厂交货),乙厂不 能及时出货,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厂的侵权行为
    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
    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 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 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 丙的侵权行为。甲的行为使乙的利益在客观上受到损 害,但该损害为纯粹利益损失。虽然乙的利益损害与 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甲的行为具有 主观恶意且甲、乙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认定为侵害了 乙的债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5题:

    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力?


    答案:
    解析: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