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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

题目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似考题

1.五、(本题20分)案情:家住甲市A区的王某与家住乙市B区的李某签订了-份运输合同,约定李某将一批价值40万元的贵重货物从甲市A区运至丙市C区.并特意叮嘱该批货物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但李某觉得运输距离并不远,且最近天气晴好,于是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运输途中突降大雨,该批货物全部损坏。王某遂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40万元和运输费用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李某不服,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王某发现李某打算将运输货车转卖,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履行,王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王某发现,李某的运输货车已经接近报废年限,不足以抵偿42万元的损失,王某同时发现李某在丁市D区有一套住房,市价50万元,王某遂向丁市D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玉某的执行申请,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便置之不理。一个月以后王某仍未履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便直接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李某支付王某3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执行程序因此中止。三个月后,李某仅支付了15万元。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了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问题:1.本案中,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吗?为什么?3.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即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着想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如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中李某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的内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4.五、《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与甲市B区的顶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张某购买顶秀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甲市C区的顶秀花园8号楼2套商品房,单价7000元,总价款130万元。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选择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到李某住所地的甲市A区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合同签订后,李某如期交纳房款。但是半年后到了交房日期,由于房地产价格大涨,顶秀公司只交付了1套房屋。李某根据纠纷解决条款,向甲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市的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其仲裁申请。李某遂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顶秀公司交付另一套房屋。A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将案件移送给被告所在的B区法院管辖。问题:1.该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合同中对诉讼管辖的约定是否正确?李某应当向哪个(些)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并说出理由。3.请简要评述A区法院的做法。B区法院应当怎样做才是正确的?4.假设在该案的一审程序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余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讲出理由75.假设一审法院判决顶秀公司交付该套房屋,还考虑到李某由于一套不能满足需求,还一直在外自费租房,判决顶秀公司另外赔付李某l万元房租。请对法院的行为进行评述。6.假设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顶秀公司2年后交付该套房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提起再审,请问李某应当向什么法院以什么理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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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甲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张某发现刘某正在转移财产,且刘某有一块名贵手表(价值20万元),但该表已经质押给家住甲市B区的李某。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B区法院申请对这块手表采取保全措施
    B.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手表应由法院保管
    C.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张某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法院对手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答案:A,D
    解析:
    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在法院确定的30天履行期限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即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张某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一审法院)或者B区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故A选项表述正确。执行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张某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选项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表述错误。关于保全范围,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一步而言,因为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留置权和质押权要求留置权人、质押权人占有留置物、质押物,故对留置物、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为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担保财产一般应当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该手表采取保全措施的表述正确,但是该手表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即李某保管而不是由法院保管,故B选项错误。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D选项表述正确。

  • 第2题:

    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答案: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选项A错误,谭某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即向M市N区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应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选项B正确,法院裁定再审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以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而非实行一审终审。

  • 第3题:

    张某与李某的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为2017年3月1日,但是李某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张某于2017年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根据张某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李某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B.如果张某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C.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D.如果张某于2月15日获得胜诉判决后,发现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D
    解析:
    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AB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63条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张某应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D项错误。

  • 第4题: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李某,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下列关于本案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书记员向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被害人李某可以申请向某回避
    B.本案的辩护人马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马某回避
    C.本案的审委会成员朱某,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李某的妻子可以申请朱某回避
    D.本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原合议庭应当回避

    答案:A
    解析: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园检察人员。根据《高检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圆侦査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图参与侦査、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注意,辩护人、证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囤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圆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选项A,书记员向某属于回避对象,另外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符合回避的理由中的第1项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选项A正确。
    选项B,辩护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选项B错误。
    选项c,审委会成员朱某属于回避对象,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符合回避的理由。但是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李某的妻子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并没有权利申请回避。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选项D错误。

  • 第5题: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6题:

    曹某与刘某20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A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刘某支付货款140万元。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第二天,曹某发现刘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曹某可以向何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A、A市中级人民法院
    • B、被申请人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 C、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D、原一审的甲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 第7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 第8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 第9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 B、甲市B区法院
    • C、甲市C区法院
    • D、甲市D区法院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

    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

    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题中赵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经准许的法律后果是一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撤回上诉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王某为了实现其债权,应该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赵某和李某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王某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 第11题:

    问答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某起诉与王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李某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3天,王某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终结诉讼

    B

    驳回上诉

    C

    不予受理上诉

    D

    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终结。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 第13题:

    图某和李某因为债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图某胜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本案报送之前,李某发现图某欲和邬某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财产。下列哪些财产保全的表述是正确的:( )

    A.无论情况是否紧急,一审人民法院都只能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B.在紧急情况下,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C.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李某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裁定后,必须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查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应当选。

  • 第14题: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乙市A区法院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第15题:

    蔡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区建设委员会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李某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发给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李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区建设委员会也有权提起上诉
    B.市中院应对区法院判决和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C.市中院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D.市中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A,B,C
    解析:
    区建设委员会在本案中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被告对一审判决有权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71条第1款,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故D项“可以”二字错误。

  • 第16题:

    蔡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区建设委员会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李某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发给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李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区建设委员会也有权提起上诉
    B、市中院应对区法院判决和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C、市中院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D、市中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A,B,C
    解析:
    区建设委员会在本案中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被告对一审判决有权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71条第1款,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故D项“可以”二字错误。

  • 第17题:

    (2008年四川)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 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 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 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 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 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 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 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 两人感情确巳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 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 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 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是围绕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展开的,考核的知识点涉及诉讼管辖、自认、一审程 序、二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等。
    1.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通常按照“原 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法院管 辖。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案件,在本案中, 因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故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 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可知,人民 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的做法错误。
    3.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 外。据此可知,“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问题”属于涉及身份类的事宜,依法不适用自认,即使 对方自认的,当事人仍应提出证据。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准予 离婚。因在一审中李某没有提及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第二审人民 法院不能直接对一审未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巳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 规定进行审査,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王某不能对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进行申请再审。这里的不 得申请再审仅指的是身份上的再审,对于子女抚养或是财产分割问题仍可以申请再审。对于 在终审判决中提及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如果申请再审人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在 终审判决中没有提及有关某类财产的分割的话,就是说此处财产自始至终未涉及分割,那么 是缺乏再审的基础的,只能由再审申请人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6.关于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结合卷一的内容掌握,但通过题目也可以分析出,律 师不可以向当事人暗示自己与法官的关系,也不能凭主观看法对尚未审理的案件下结论,更 不应该诋毁其他律师。

    1.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 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 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 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 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 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 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 法官的关系。

  • 第18题: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 B、甲市B区法院
    • C、乙市A区法院
    •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 第20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 第21题:

    李某起诉与王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李某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3天,王某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终结诉讼
    • B、驳回上诉
    • C、不予受理上诉
    • D、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

    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

    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

    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 A
    解析:
    AD两项,《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前,李某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为M区法院,N区为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故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