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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题目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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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丙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61条、68条、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 第2题: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间接委托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购买机械设备的委托合同,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购买设备签订合同,由于在乙丙签订合同的当时,丙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认为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而是只能适用《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在因甲的原因,乙后来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时,乙应当积极地向丙披露委托人甲,由丙选择向甲或者向乙主张权利,当然,丙在选定其中一人后,就不得再进行变更。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 第3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背书转让给丙,丙伪造丁的签章,以丁作为保证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被拒绝付款,可以向甲、乙和丙追索,但不得向丁追索。(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甲、乙和丙在汇票上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应承担票据责任;丁在汇票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丁可以行使抗辩权。

  • 第4题:

    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就甲、乙、丙之间的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B.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未定
    C.丙取得印章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
    D.丙取得印章的所有权为继受取得

    答案:A,D
    解析:
    因乙享有所有权,故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因合同取得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5题: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丙可依据法律规定选择甲或乙支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

  • 第6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 第7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销售商)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商店,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A.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C.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应当返还
    D.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佩玉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乙不能依据先占取得佩玉的所有权,故排除B项。《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我国仍然承认先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排除D项。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最后占有人为善意,所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必须给予善意占有人补偿,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不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的,必须自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此时适用善意取得。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如果遗失物符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而盗赃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是遗失物和盗赃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的区别。

  • 第8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为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英国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 B、丙公司可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 C、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 D、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单选题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只能要求甲支付

    B

    只能要求乙支付

    C

    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

    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以伤害故意、乙以杀人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由于二人主观故意不同,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B

    乙误认为路边的皮包是他人遗失的,明知真相(皮包是丙的)的甲教唆乙将皮包拿走,甲和乙构成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另外构成盗窃罪

    C

    甲绑架丙的儿子后向丙勒索巨额财物,得知丙报警后,打算杀死丙的儿子。甲向好友乙述说要杀死丙的儿子的想法,乙遂帮忙掐死了丙的儿子,乙构成绑架罪,适用“杀死被绑架人”的法定刑

    D

    乙教唆甲实施抢劫,但甲实施抢劫时,刚好路过的乙发现被劫持者是自己的邻居,遂劝说甲停手,甲不从,将乙打昏后劫得财物,甲成立犯罪既遂,乙成立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二人主观故意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B项,甲教唆乙实施侵占行为,二人在侵占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是利用不知情的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另外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项,在结合犯的情形,承继人只对后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即乙只成立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D项,乙的劝阻行为并未消除先前教唆行为所引起的因果力,不成立有效的中止,而属于犯罪既遂。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合同,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的是()。
    A

    甲遇乞讨的乙。甲欲赠乙10元,因灯光昏暗,误取一张100元钞票给乙

    B

    甲误以为放在枕头下的Ihpone6丢失,遂在乙处购买一部新Iphone6s

    C

    甲误以为乙收藏的国画“马震图”价值在500万元以上,遂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

    D

    甲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将他的那头牛以2000元出卖给你。”乙又请丙给甲带口信:“同意购买”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为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英国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B

    丙公司可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C

    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D

    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本题涉及间接代理的问题,如果间接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则第三人既可以向委托人,也可以向间接代理人索赔。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13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家,乙的朋友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A.佩玉属于遗失物,乙应当返还给甲

    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失物的归属与善意取得。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或者丢失于某处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所以遗失物不适用先占原则,当事人也不能以所有的意思或者自认为属于无主物而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B项表述错误。本题中根本没有提到加工行为,因此,排除C项。由于乙对佩玉没有所有权,而乙非法转让了佩玉,构成无权处分,且由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并不能取得佩玉的所有权。除非丙是从出卖同类市场物品的公共场所购得,否则不论是否以合理价款购得,私下交易都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D项表述错误。

  • 第14题:

    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为甲购买一辆汽车。乙与丙签订购车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不能依约向丙支付购车款,乙遂向丙披露了委托人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只能请求甲支付购车款

    B.丙只能请求乙支付购车款

    C.丙可以在甲、乙中择一请求支付购车款

    D.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遭拒后,可请求乙支付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家,乙的朋友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B.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C.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D.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也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将旧的电视机修好,放置路边,希望有人拿走使用。第二天乙发现这台电视机,就拿回家自己使用。乙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
    B:甲买了十条大鱼放生,乙雇用丙打鱼,打到其中一条。丙取得该鱼所有权
    C:甲盖房,误将乙的石块当作自己的石块打了地基,乙发现,可要求甲归还石块所有权
    D: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因加工取得该石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而且,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而本案中并非如此,故A项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丙是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项不正确。(3)甲因附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予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项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因此D项不正确。加工,是一物的变形。况且,即使加工,也只有在新增价值超过原物价值之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 第17题:

    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1张存单交 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 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 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 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 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D.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款)单 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 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 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 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未到 银行办理核押手续,因此,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 错误是明显的。故本题答案为B。

  • 第18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该归还失主。

  • 第19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甲丢失奇石,奇石应当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本题中奇石的所有权仍属于甲。

  • 第20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 B、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 C、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 D、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在住院期间将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被同在该医院住院的乙捡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其老乡丙。三天后丙来医院探视乙时,甲发现丙的手机是自己丢失的手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权向丙要回手机

    B

    甲只能向乙索要4000元

    C

    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

    D

    甲只能向乙索要300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

    甲将旧的电视机修好,放置路边,希望有人拿走使用。第二天乙发现这台电视机,就拿回家自己使用。乙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

    B

    甲买了十条大鱼放生,乙雇用丙打鱼,打到其中一条。丙取得该鱼所有权

    C

    甲盖房,误将乙的石块当作自己的石块打了地基,乙发现,可要求甲归还石块所有权

    D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因加工取得该石所有权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
    B项,乙是占有人,丙是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
    C项,甲因附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予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
    D项,奇石配一个基座,不能算是加工。加工是指一物的变形。况且,即使加工,也只有在新增价值超过原物价值之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有天然奇石乙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后甲发现,向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甲乙共同拥有奇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

    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

    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
    BD两项,《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据此,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C项,《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