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题目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相似考题
更多“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相关问题
  • 第1题:

    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正确答案:CD
    【考点】再审程序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l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本题中。林某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向某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省高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则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经省高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中级法院再审,此时,中级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裁定中止对案件的执行。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86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可见,在本题中,由于生效裁判是由中级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作出的,因此,中级法院再审该案时应适用一审程序。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41条的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在本题中,某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后,尽管在林某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后,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已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但在再审裁判生效前,原生效裁判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能中止执行,而不得随意撤销。因此,选项A中高级法院在指令再审的同时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和选项B中中级法院再审时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的做法均为错误。

  • 第2题:

    童正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童正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童正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应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AB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所以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答案B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所以答案C正确。

  • 第3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采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合法的。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可知,孙华的再审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孙华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追索医疗费的案件,法院可以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第4题:

    对于下列再审申请,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周某与孙某离婚一案中,周某在败诉后以管辖错误为南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B.检察院针对钱某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后,钱某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C.谭某申请法院宣告其子谭小某失踪,在失踪宣告判决生效一年后,谭小某重新出现,谭某遂向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D.张某在诉李某返还不当得利二审败诉后,立即以该案法官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

    答案:A,B,C
    解析:
    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管辖错误不属于再审事由,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9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当事人仅以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为由提出申请,尚不符合该项再审事由的条件。

  • 第5题:

    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答案:C,D
    解析:
    【考点】再审的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判决,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中级法院作出,故应当由该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6题:

    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答案:D
    解析:
    【考点】申请再审;抗诉【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本题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而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则无权进行审查,应当直接裁定再审。因此,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若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选项错误。

  • 第7题: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答案:A
    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主要知识点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精神。据此,总结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如下:(1)原则上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2)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是允许的,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允许缺席判决;(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据此,本案中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正确,但未经林某确认而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同时用传真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故A表述正确,B、C表述错误。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公告送达,故D选项中法院用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补充一点,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可以认定没有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关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书应当适用裁定书,即法院应当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二是审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8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 C、裁定诉讼中止 
    •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 第9题:

    200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201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

    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

    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

    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法院可以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
    B项,《民诉解释》第261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0项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题中,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因此孙华可以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 第12题:

    多选题
    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

    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

    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

    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项,《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
    C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D项,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 第13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正确答案:BD
    【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程序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是南山市s县法院作出的,甲公司应向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审监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l教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可知,上一级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上,再审案件都应由上一级法院提审,且适用的应是二审程序。结合本题,判决生效后,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甲公司向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南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此案应由南山市中级法院提审,且南山市中级法院应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本案。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一些考生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需要注意的是,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历年司法考试重点所关注的内容。这部分认为选项AC正确的考生之所以未能准确解答本题,主要原因即在于没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熟练加以掌握。其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将以前的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修订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法院。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问题,l991年《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一些考生认为,本题中的生效判决为一审法院作出,再审案件的审理理应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然而,2008年出台的《审监程序解释》对再审案件审理的适用程序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中级法院应提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压力,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可交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也可交原审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

  • 第14题:

    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

  • 第15题:

    甲与乙二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甲不服欲提起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B: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收到甲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A、B正确,C错误。该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由此可知,D项正确。本题选择C。

  • 第16题:

    2008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银行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的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孙某并不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此不能适用缺席判决,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所以C项正确,B、D项错误。

  • 第17题:

    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
    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答案:A
    解析:
    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 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 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 “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

  • 第18题:

    邓某起诉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向该市中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符合再审规定,裁定本案再审,下列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应当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B.本案应当适用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C.中院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应当撤销原判决
    D.再审过程中,邓某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答案:A,B,C,D
    解析:
    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即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即该基层法院)申请再审。当然,本案当事人选择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裁定再审后,应当由该中院重新审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同时由于原生效裁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现在由中院重新审理,属于提审,即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以B表述错误。A选项考查决定再审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注意中止执行应当使用“裁定书”,而不是“决定书”,A表述错误。C选项中,法院在作出再审裁定后,应当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因为只有在经过重新审理后,由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时才能明确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即“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选项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为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法院不予审理,选项表述的调解为错误。

  • 第19题:

    孙某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案件的裁定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孙某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C.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D.如法院驳回孙某再审申请的,孙某可以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再审。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0条,《行诉解释》第110条。

  • 第20题:

    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 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 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 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

    裁定诉讼中止

    D

    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本案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
    A项,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
    B项,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
    C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
    D项,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本题中的万某是再审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地位相当于普通程序中的被告。普通程序具有普适性,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

    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

    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

    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之一,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法院依法应当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甲公司应当向原审法院南山市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南山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 第23题:

    单选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

    裁定诉讼中止 

    D

    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孙某诉其4个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判令孙某4个子女承担赡养老人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孙某去世,法院应()
    A

    裁定中止执行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执行回转

    D

    继续执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