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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 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 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 接任此职务。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 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该合资企业 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有 关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 以裁定先予执行 B.如果原告决议免去李某职务违法,被告可以 “留置”印章作为抗辩 C.如果原告提

题目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 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 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 接任此职务。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 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该合资企业 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有 关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 以裁定先予执行
B.如果原告决议免去李某职务违法,被告可以 “留置”印章作为抗辩
C.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法院裁定 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不得申请撤诉
D.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 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相似考题

2.(三)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阗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81.本案中(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D
解析:
。依《经济审判规定》第18条的规定,法院 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 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 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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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民警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无业游民李某共谋诈骗某贸易公司。两人伪造该公司印章和货款支付凭证,由李某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获利500万元。对赵某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错

  • 第2题:

    红光公司拟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卫、远航、中诚三家公司与红光公司同属一个控股股东,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上市发行人“人员独立”条件的是( )。 A.红光公司总经理张某是前卫公司的董事 B.红光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是前卫公司的财务总监 C.红光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是远航公司的副总经理 D.红光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某是中诚公司的副总经理


    正确答案:A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发行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是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正确答案是A。

  • 第3题: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王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王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交付了保费,但王某表示需要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因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王某已经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王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王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王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A
    考点:保险代理人。
    解析:《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可知,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王某索赔。

  • 第4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5题:

    思法公司诉瑞旭公司要求瑞旭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金,瑞旭公司称已经将款项交付思法公司的员工李某,思法公司承认李某为其财务人员,但公司并未收到款项。法院依据申请,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关于李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解析:
    李某作为瑞旭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引发纠纷应当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故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仅仅是因为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 第6题:

    某大型建筑集团下属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总经理为李某、常务副总经理王某、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孙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张某。因工作需要,李某被派往乙公司任职,该集团任命常务副总经理王某负责甲公司日常全部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是()。

    A.李某
    B.王某
    C.孙某
    D.张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 第7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某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李某为了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李某诉讼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该诉讼的原告应为公司
    B.该诉讼若得到支持,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C.李某应以公司名义进行股东代表诉讼
    D.李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故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D
    解析:
    选项 AC: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是以股东名义起诉。

  • 第8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 B、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 C、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 D、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二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 A、Ⅱ
    • B、Ⅰ、Ⅲ
    • C、Ⅱ、Ⅲ
    • D、Ⅲ、Ⅳ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D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铁窗护网业务。李某是D公司的董事,周某是D公司监事,乔某是D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是D公司的股东。李某、周某、乔某、王某4人密谋,利用D公司的业务渠道私下与他人进行铁窗护网业务,每人获利20万元。D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李某的董事、乔某的总经理、周某监事的职务,取消王某的股东资格,没收4人各20万元,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应当将李某、乔某各20万元的收入收归D公司所有。
    (2)周某是公司的监事,王某是公司的股东,法律没有对监事和股东提出竞业禁止的要求。但周某、王某与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属恶意串通。《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人恶意串通利用了D公司的业务渠道,除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的各20万元收入归公司所有以外,监事周某、股东王某各20万元的收入也应收归D公司所有。
    (3)罢免乔某的总经理职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是,罢免李某的董事和周某的监事职务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只能提议,不能罢免。
    (4)股东的资格是基于出资,按照现行法律,不存在罢免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某期货公司任命李平为首席风险官下列情形中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管理规定的是(  )。
    A

    李平在期货公司兼任合规部门负责人

    B

    董事会决议要求李平对总经理负责

    C

    李平在期货公司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

    D

    期货公司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于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都同意,依据章程规定,通过了对李平的任命决议


    正确答案: A,C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

    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张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张某为李某提供交易服务。后张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张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李某。李某继续在甲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张某,而张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货公司,导致了李某的损失。乙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

    在本案中,( )应承担该损失。

    A.甲期货公司

    B.乙期货公司

    C.张某

    D.张某和乙期货公司


    正确答案:A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期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客户李某,未经通知而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期货公司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 第14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股东的确认以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标准。

  • 第15题: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A公司的职工张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李某一怒之 下打了张某一耳光。为报复李某,张某找到甲的儿子乙(17岁),唆使乙将李某办公室的电脑、 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部手机为报酬。事后,A公司对李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刘某全权处理本案。刘某找到乙了解案情,乙承认是受张某指使。A公司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要求张某向李某赔礼道歉。诉讼中,张某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A公司要求张某向李某赔礼道歉的请求、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的是( )。
    A.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公司制作的李某办公室的损坏设备登记表
    B.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
    C.律师刘某调査乙的录音资料
    D.李某推断性的证言


    答案: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如果证人推断性 的证言没有经过查证属实,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李某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 第17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Ⅱ
    B:Ⅰ、Ⅲ
    C:Ⅱ、Ⅲ、Ⅳ
    D:Ⅲ、Ⅳ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51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李某不得在乙公司担任高管。(故Ⅰ项错误,Ⅱ、Ⅲ项正确)Ⅳ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业板有相同规定。(故Ⅳ项正确)
      综上述C项符合题意。

  • 第18题:

    (2017年)某大型建筑集团下属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总经理为李某、常务副总经理为王某、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孙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张某。因工作需要,李某被派往乙公司任职,该集团任命常务副总经理王某负责甲公司日常全面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 )

    A. 李某
    B. 王某
    C. 孙某
    D. 张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 第19题:

    张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张某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后张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张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李某。李某继续在甲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张某,而张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货公司,导致了李某的损失。乙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在本案例中,()应承担该损失。

    A.甲期货公司
    B.乙期货公司
    C.张某
    D.张某和乙期货公司

    答案:A,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期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客户关系李某,未经通知后而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期货公司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 第20题:

    中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某曾经担任Y公司的秘书。在确定Y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小组成员时,中天恒信事务所的业务主管需要根据李某任职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能派李某参加审计小组。以下情形中,影响李某审计独立性的是()

    • A、李某曾于2003年担任Y公司的L总经理秘书,该总经理现任Y公司的副董事长
    • B、李某曾于2005年担任Y公司的M董事长秘书,该董事长已于2006年定居国外
    • C、李某曾于2006年上半年担任Y公司N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秘书,该副总经理已于2006年8月离职
    • D、李某曾于2004年担任Y公司主管生产的P副总经理的秘书,该副总经理已于2005年办理了离休手续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单选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1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2007年真题]
    A

    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B

    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C

    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D

    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持有甲公司0.8%的股权,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李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李某可以公司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李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D

    如果李某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则甲公司应当承担李某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正确答案: B,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二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

    B

    Ⅰ、Ⅲ

    C

    Ⅱ、Ⅲ

    D

    Ⅲ、Ⅳ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Ⅰ、Ⅲ两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51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李某不得在乙公司担任高管。Ⅳ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业板有相同规定。则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总经理不能兼任董事会秘书。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