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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题目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年)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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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向陈某借一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
    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莱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建酎,被告宋菜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考点】缺席判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此可见,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各类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公民且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了送达。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朱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传票一经有效送达,受传唤的被告就有到庭的义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宋某送达出庭传票时,因宋某不在家,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即宋某妻子代为签收后,送达即为有效,宋某有到庭的义务。其后,在齐某与宋某之问的借款纠纷开庭时,在被告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正确。如前所述,在被告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传票后,送达即为有效,即便其后出现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也无需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本案中,题目所述未表明被告宋某委托其妻子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不能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顼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县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觅,适用诉讼中止的前提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而使本案诉讼难以继续进行。而本题所述尚未表明本案存在使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考生认为,选项D正确,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部分考生认为,由于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考生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由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内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刻、透彻所导致。我们认为,选项D的表示过于绝对,被告一方的下落不明不会必然导致诉讼的难以进行,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可以查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在齐某与宋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在法院依法送达也庭传票的情况下,经查,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查明借款关系的,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款关系的,表明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事由,此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第3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4题:

    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A,D
    解析:
    【 解析】AD。《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选项错误。所以,AD选项都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 第5题:

    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

    A.许某在A区法院起诉赵某归还借款时,利害关系人陈某向B区法院申请认定赵某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许某向B区法院起诉
    B.王某和刘某因发生合同纠纷诉至C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死亡,C区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诉讼
    C.王某诉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陈某起晚了没能到庭诉讼, 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D.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刘某无故未到 庭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中A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不是终结诉讼,A选项错误。B选项中合同糾纷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应当裁定诉讼中止,B选项错误。C选项陈某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得延期审理,C选项错误。D选项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参加庭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

  • 第6题:

    原告李明与被告陈刚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即其住所地因被告搬家而变更,但被告并未及时通知法院。下面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D: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答案:B,D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知选项B、D为正确答案。

  • 第7题:

    (2018年)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70万,向甲人民法院起诉,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半年,甲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核第一审程序。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第8题:

    陈某和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入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
    若本案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罚款1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则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当庭宣判
    B.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本案中,被告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审结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不要求当庭宣判;(2)选项BCD: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二审不适用)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只被告同意不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选项E: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第9题:

    县公安局对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经复议将罚款数额减为500元。夏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夏某若不履行该判决,则应当由县公安局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B.如果法院判决复议机关败诉,则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C.夏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D.夏某既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
    A项错误,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履行的,应当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B项正确,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应当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D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第10题:

    200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周某以栗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栗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甲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吴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丙法院在审理阚某和时某借款纠纷时,委托时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赵某同意,丁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送达。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受送达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据此可知,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另外,该法第89条、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才由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可知,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 第12题:

    单选题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

    裁定中止诉讼

    D

    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属于该条的第二种情况,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第13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正确答案:
    暂无

  • 第14题:

    张某与李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按简易程序受理,该法院没有就送达事项向当事人作任何告知。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按李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周围邻居告诉送达人员这里根本没有李某这个人,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认为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行为( )

    A.合法,否则无法体现简易程序的简便性

    B.合法,当事人应为自己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行为承担责任

    C.违法,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后果

    D.违法,简易程序不允许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6题: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的
    B.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C.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D.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答案:B,C,D
    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法律未规定其协议选择改变,只是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B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7题:

    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
    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
    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 第18题: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中,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有误,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起诉。

  • 第19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
    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C
    解析:
    【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

  • 第20题:

    某公安局发现刘某胁迫他人乞讨,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
    C.此案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
    D.刘某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答案:B,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根据该款第1项,本案不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故D项对。

  • 第21题:

    陈某与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人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随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人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周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
    若本案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罚款1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则下列关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庭宣判
    B.若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本案中,被告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二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E.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审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AE: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但不要求当庭宣判;选项BCD: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 -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第22题:

    单选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宋某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传票已送达。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是在应诉答辩之后,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之前,因而其对于被诉事项和开庭时间等事项均是明知的,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传唤,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效果相同,故法院可以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
    B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
    C项,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法院不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并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的表达过于绝对。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
    D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 第24题:

    单选题
    关于简易程序中的送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B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C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D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BCD三项,《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