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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题目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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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华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辛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

    C.由于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华某给予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B

  • 第2题:

    黄某答应赠与林某1万元,资助林某上学,并办理了公证。林某只有14周岁,黄某在给林某7000元后不再给了。林某认为黄某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黄某要求其余的3000元。则:( )

    A.黄某应再给林某3000元

    B.黄某可以不给,因林某未成年,赠与合同无效

    C.黄某可向林某要求返还7000元

    D.赠与7000元的合同有效,另3000元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A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题中,林某虽然只有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依法,其具有订立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的资格,且林某与黄某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3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一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正确答案:B

  • 第4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A,C,D
    解析:
    。《婚姻法》第40、42、46条,《民通意见》第72条。

  • 第5题: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 第6题:

    林某、张某、江某和陈某合开了一家造纸厂,林某占30%的份额,因林某急需用钱想转让份额,张某愿意出20万元购买,陈某也愿意出20万元购买,江某愿出18万元购买,第三人周某愿出20万元购买,现林某应该将份额转让给()。

    A:张某和陈某各买一半
    B:江某
    C:周某
    D:张某或陈某,由林某选择

    答案:D
    解析:
    在共有人转让他的份额时(通常限于出卖),在价格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该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张某和陈某与周某相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林某可以选择是卖给张某还是陈某。

  • 第7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请求中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是()。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B

  • 第8题:

    黄某(男)与林某(女)于199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黄某23周岁,林某21周岁。自2000年1月起,林某与邻居赵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黄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02年2月,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黄某与林某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两人的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提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男女双方符合这一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

  • 第9题:

    问答题
    黄某(男)与林某(女)于199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黄某23周岁,林某21周岁。自2000年1月起,林某与邻居赵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黄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02年2月,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黄某与林某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两人的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提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男女双方符合这一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

    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

    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

    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A
    解析: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A项,请求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是民诉上的一种非诉程序,不成为诉,当然也无确认之诉之说。
    B项,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因此如果被宣告无效,则周某与吴某之间自始不存在法律关系。所以,宣告婚姻无效实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确认之诉
    C项,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请求被告向其履行给付赔偿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D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权利义务已经存在,将抚养费增加,实为改变既存的给付关系,应为变更之诉

  • 第11题:

    问答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请求中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是()。
    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

    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B错误,应选。《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A正确,不选。《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C正确,不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正确不选。故选B。

  • 第13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故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B
    根据《婚姻法》第40、42、46条,A、C、D项应得到法院支持。 

  • 第14题:

    黎建与刘阳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刘阳抚养,黎建每年付出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刘阳将孩子由黎改成刘,黎建随即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黎建将卖种子获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刘阳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黎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黎建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正确答案:C
    本题的考核要点是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 

  • 第15题:

    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解析:
    在当代法治国家,情理与法理存在差别。法院作出判决应当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情理。故A项错误。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必须根据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故B项正确。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所谓法律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探望权属于权利。故C项错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故D项正确。

  • 第16题:

    周某和陈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未办理公证手续。陈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孩子。周某在外地经商期间,与杜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某知道后起诉离婚,陈某的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因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未办理公证手续,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B.因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请求周某予以经济补偿
    C.因离婚后无住房,生活困难,请求周某予以适当帮助
    D.请求周某和杜某对其精神损害承担连带赔偿

    答案:B,C
    解析:
    A.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未办理公证手续,不影响约定的效力。A选项错误。 B.正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B选项正确。 C.正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 (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C选项正确。 D.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6条,陈某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第一款:“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知杜某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仅周某为赔偿义务主体。D选项错误。

  • 第17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 第18题:

    2013年单项选择: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A.林某 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与义务。@niutk

  • 第19题:

    周某和计某离婚后,未成年的女儿周小芳随母亲计某生活,周某支付全部抚养费。在关于周小芳监护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计某是监护人,周某不是监护人
    • B、周某是监护人,计某不是监护人
    • C、计某和周某都是监护人
    • D、计某和周某都不是监护人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多选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得。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

    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选项: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22题:

    问答题
    黄某(男)与林某(女)于199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黄某23周岁,林某21周岁。自2000年1月起,林某与邻居赵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黄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02年2月,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于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其离婚问题,当然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做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

    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

    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

    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

    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C三项,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也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但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因此,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但是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因此,从法理上看,法院不可判决其行使探望权,不能强制其通过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来行使探望权。
    D项,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连,需要相应的义务做保障。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消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