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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题目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 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 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 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 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更多“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兄弟分别以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 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5 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享有65%的份额,未到达总份额的2/3以上,因此甲无权未经过乙的同意擅自装修房屋,A选项的表述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故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题中戊是甲、乙的姐姐,如果戊要购买甲、乙的房屋,丙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丁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丁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相关考点梳理】无

  • 第2题: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若乙出卖该楼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
    对于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因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未经登记而处分该物权时,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在只登记甲为房屋所有权人时,乙出卖该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第3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中国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 第4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假设丙现在想转让自己的份额,案外人戊愿意出价250万,甲乙丁三人均愿意按照250万元价格予以购买,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决定到底卖给甲、乙、丁、戊
    B.甲、乙、丁决定丙的份额谁购的
    C.甲、乙、丁三人平均购得丙的份额,戊无权购得丁的份额
    D.甲、乙、丁三人按照自己份额的比例购得丙的份额

    答案:D
    解析:
    2016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候的解决方式: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提醒考生注意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思考:按份共有中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第5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6题:

    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项正确。

  • 第7题:

    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0日,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屋。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为什么? (5)甲应当对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2) 因为甲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3) 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5) 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 第8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后来知道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法院处理结果是()。

    • A、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 B、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 C、丙应退还房屋
    • D、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多选题
    甲有轿车一辆、别墅一幢、公寓一套。甲出国前,将轿车赠与乙,交付后未办理登记,将别墅卖予丙,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就该转移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将公寓出租给丁。甲在国外移民后,将这三部分财产全部卖给戊,并对各项财产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受赠人乙、买受人丙、承租人丁对戊可主张的权利,下列哪一(些)意见是正确的?(  )
    A

    甲乙赠与合同有效,乙根据赠与合同对轿车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对抗戊的所有权

    B

    甲丙买卖合同有效,丙可以对抗戊的所有权

    C

    承租人丁的债权,可以对抗戊的所有权

    D

    受赠人乙、买受人丙、承租人丁仅有一人可对抗戊的权利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乙自甲交付之日起基于赠与合同取得轿车所有权。但乙并未办理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准。甲虽对戊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无法实现交付行为,且汽车已为乙所有,故戊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项,《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房屋有预告登记的情形下,戊不能基于登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
    C项,《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丁租赁期间,甲将公寓卖给戊,租赁合同对丁继续有效。
    D项,根据上述分析,乙、丙、丁均可以对抗戊的权利。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将自己的宝马汽车先后与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一般情况下,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3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B

    如果张某已经将汽车交给丙,丙可以请求张某办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C

    如果汽车还在张某手中,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乙可以请求张某交付汽车

    D

    如果张某将汽车交付给甲,但为乙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甲可以请求将汽车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11题:

    单选题
    甲(男)与乙(女)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供甲乙婚后居住。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B

    是甲的父母的财产

    C

    是甲的财产

    D

    是乙的财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后来知道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法院处理结果是()。
    A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

    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C

    丙应退还房屋

    D

    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着在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二人共有一栋房屋,由二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倒塌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该损害应由( )。

    A.甲乙二人连带赔偿

    B.甲单独赔偿

    C.甲乙二人按比例赔偿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甲乙兄弟分别享有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答案:D
    解析:
    对于重大修缮,按份共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A错误。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B错误。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况:卖给共有人、卖给近亲属、十五日内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卖给善意第三人且登记,C错误。善意取得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D正确。

  • 第15题:

    甲乙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姐戊已经离婚,近期想回甲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 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讲解: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不是处分行为, 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 属于《合同法》上所谓的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法通则意见》第 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 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 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在甲乙决定将房屋卖给姐姐戊的情形,承租人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登记,未经登记过户不能转移所有梂。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不仅仅要求买受人的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相关公示,丁没有完成登记过户,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D项错误。

  • 第16题: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 1栋二层楼房,楼房 盖好登记在甲1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 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 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 役权登记。1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 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
    。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 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 为 ACD。

  • 第17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18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婚姻财产关系【详解】在A选项中,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财产,所以A错误当选;在B选项中,因为房屋属于甲丙的共有财产,丙可以主张房产份额,所以B错误当选;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与丙之间不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无权申请宣告丙失踪,所以C项错误当选;在D选项中,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诉讼,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需要当事人出庭,但因为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在本人提交书面意见后,当事人可以不到庭,所以D项正确不选。

  • 第19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将货直接发给丙。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当事人为()。

    • A、甲、乙
    • B、乙、丙
    • C、甲、乙、丙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

    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

    《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

    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形,多认可实际购房人有权请求登记的名义人确认其所有权,并转移登记,若依此,则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C两项,通过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可知,实际上是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属于借款购房关系;而且即使登记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据协议请求乙过户。
    D项,存在争议。因为甲乙协议的存在,乙无权将房屋未经甲的同意就过户给他人,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鉴于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实际归乙所有,故乙如果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以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司法部的观点,D项不选的理由是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说明】本题设计上存在问题,D项与A项都可以解释为正确。每年题目中,都会存在这种不准确的题目。不过,这种题目出现的频率较低,不要因此而放过对题目中所设知识点的学习。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系甲远房姑表亲)各投资40万元盖了一栋四层的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二人共有。2012年6月1日房屋封顶,2012年11月1日装修完毕,2012年12月1日办理了初始登记(登记甲、乙二人共有)。搬家前,二人约定,甲住第一、二层,乙住第三、四层。2013年10月1日,乙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三、四层出卖给丙,甲坚决反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于2012年11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

    甲、乙于2012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C

    未经甲同意,乙无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D

    无须甲同意,乙也有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甲、乙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D两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对房屋系按份共有,份额均等。同时,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存在份额的,乙出卖三、四层属于对共有份额处分,在无约定时,应经2/3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同意。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

    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

    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对于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