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共用题干下列选项哪些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

题目
共用题干

下列选项哪些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
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
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
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D、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

相似考题
更多“共用题干 下列选项哪些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 第2题:

    200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根据该文件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B.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C.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正确答案:ABC

  • 第3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
    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D项,根据《安排》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正确。

  • 第4题:

    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适用于下列哪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

    A.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判决
    B.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的判决
    C.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
    D.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

    答案:A,B,D
    解析:
    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ABD正确。

  • 第5题:

    ★ 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答案:A,B,D
    解析:
    。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額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額。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巳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D正确。

  • 第6题:

    ★★—涉香港仲裁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裁决。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1999年最髙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C.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应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C,D
    解析:
    。A错,依199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敖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两地均有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的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栽决,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数。B错,依安排,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经港澳办提供)依中国仲裁法作出的裁决。C对,第1条规定,内地管辖的法院即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D对,依第2条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 第7题:

    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涉港争议进行 了仲裁。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C.内地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应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A错,依199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两地均有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的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数。B错,依安排,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 (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经港澳办提供)依中国仲裁法作出的裁决。C错,应为“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 依第1条规定,内地管辖的法院即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D对,依第2条第3 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 第8题:

    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涉港争议进行了仲裁。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 C、内地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应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D

  • 第9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是指高等法院
    • B、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也可以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提出申请
    • C、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D、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额

    正确答案:A,D

  • 第10题:

    一涉香港仲裁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裁决。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

    •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 C、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多选题
    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

    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

    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

    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项,《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C项,《安排》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D项,《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

  • 第12题:

    多选题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此“有关法院”具体指 ( )
    A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C

    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

    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是指高等法院 B.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也可以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提出申请 C.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D.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额


    正确答案:A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安排》规定,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指高等法院。因此,A项正确。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不同的中级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提出申请。因此,B项错误。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因此,C项错误。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额,因此,D项正确。

  • 第14题:

    共用题干

    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答案:B,C
    解析:
    【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


    【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


    【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 第15题:

    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答案:B,D
    解析:
    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 第16题:

    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错,依第21条第1款,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D错,依23条第1、2款,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 第17题:

    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 第18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

  • 第19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第9条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四)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六)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所以B项错误。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项错误。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项正确。

  • 第20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 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 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关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执行,依内地与香港达成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被申请人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 B、被申请人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 C、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D、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在该安排生效后一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

    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

    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

    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C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14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D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B项,《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是有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
    C项,《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D项,《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