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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题目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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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享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如何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规定,公司分离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与丙达成的协议并未通知乙,所以协议不成立。P83

  • 第2题:

    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全部房款。房屋竣工后,甲公司正欲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将前述房屋查封并拍卖。此时,乙以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关于甲、乙、丙三者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
    B.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
    C.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
    D.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

    答案:B
    解析:
    此题貌似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其实,本题涉及的情形与预告登记无关。因为,在消费者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情形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该优先权又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可见,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必然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因此,本题中乙的权利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无关,故B正确,ACD错误。

  • 第3题:

    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已付款并完成交付。后甲企业不能向乙银行履行到期债务,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权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已成立且可以对抗知情的丙公司
    D.该抵押权已成立但不得对抗丙公司

    答案:D
    解析:
    (1)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在浮动抵押中,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无论丙公司是否知情)。

  • 第4题:

    个体工商户甲和乙银行达成书面协议,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并完成交付。后甲不能向乙银行履行到期债务。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解析:
    (1)选项BC: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D:在浮动抵押中,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无论丙公司是否知情)。

  •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享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答案:C
    解析: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未达成债权协议,所以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第6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偾务由甲公司和丙公司平均分担,但甲公司和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

    应当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

    应当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7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

    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

    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

    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居于同一清偿顺序,但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追偿,不能向另一个担保人丁公司追偿。

  • 第8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款100万元。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清偿1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应当要求甲公司清偿100万元的债务

    B

    乙公司应当要求丙公司清偿100万元的债务

    C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者丙公司清偿100万元的债务

    D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清偿100万元的债务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7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7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7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正确答案: C
    解析: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如设定抵押权等)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7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7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7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已经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2009年1月1日,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承担,丙公司、宗某对此不知情。后丁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关于乙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公司无权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7年6月1日将第一层出卖于乙公司,双方约定2017年12月1日交房,并于6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2017年7月1日,写字楼建造完成封顶;8月1日,甲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权利初始登记;11月1日,写字楼完成内饰装修。2017年12月1日,甲如期交房,并通知乙公司办理过户事宜。2018年1月5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整个建筑物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忙于装修而未申请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3月6日,甲公司经丙银行同意后又将第一层出卖于丁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取得写字楼所有权

    B

    乙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取得写字楼第一层所有权

    C

    甲、丙银行抵押合同有效,但对第一层无优先受偿权

    D

    丁公司无法取得写字楼第一层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只要合法建造完成即可取得物权,而非完成初始登记之时。甲公司在7月1日取得了写字楼的所有权。
    B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交付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发生实际的物权变动,除当事人另就房屋所有权移转达成物权合意外,还必须履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题中,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自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017年12月1日,甲虽然如期交房,并通知乙办理过户登记,但乙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仍属于甲所有。
    CD两项,《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乙公司即可以办理过户登记。3个月内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即失去效力。本题中,第一层已由买受人乙办理预告登记,未经其同意设定抵押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故丙银行对第一层无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失效后,甲公司将该层出卖给丁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公司可以取得写字楼第一层的所有权。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抵押合同即有效。故选项BD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公司未经预告登记人乙公司的同意不得办理抵押,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 第15题:

    (2015年)甲公司欠乙公司 300 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享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 3 : 7 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 300 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答案:C
    解析: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丙公司未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故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16题:


    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完报建手续后,进行了写字楼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该写字楼为1 5层高。同时,甲公司在20 1 2年5月4日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得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20米以上的建筑,双方未对该合同进行登记。20 1 2年6月1日,乙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未告知地役权相关信息。


    甲公司于20 1 2年1 0月8日将写字楼的11~15层卖给丁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丁公司于201 2年1 0月9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 1 2年1 0月1 5日,甲公司因为还款需要,在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写字楼11~15层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 201 2年1 1月1日,甲公司再次因资金周转困难,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以写字楼剩余的1~1 0层进行抵押从而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 1 2年1 1月1 5日,甲公司将写字楼的6~1 0层出租给戊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但未告知楼层的抵押情况。 20 1 2年1 2月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的1~5层出卖给己公司,并在当天进行了房屋交付和登记变更。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对该写字楼的抵押权。


    问题:


    1.甲公司基于何种理由,于何时取得该写字楼的所有权?


    2.如果丙公司正在建造50层高(每层高约4米)的高级写字楼,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的建造行为进行制止?


    3.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4.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银行要求实现对写字楼的抵押权的,戊公司能否以其签订的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为由继续使用写字楼的6~1 0层?


    6.银行要求实现对写字楼的抵押权的,己公司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于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


    2.甲公司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丙公司主张地役权,所以不能对丙公司的建造行为进行制止。


    3.无效。在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丁公司同意而在写字楼11~15层上进行设立抵押权的处分行为,该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有效。因为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与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各自独立,抵押权未生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5.戊公司不能以其签订的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为由继续使用写字楼的6~1 0层。


    6.受让人己公司可以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继续保有其对1~5层写字楼的所有权,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法理分析】


    1.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消灭。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之所以取得土地上写字楼的所有权,是基于其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甲公司因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该事实行为完成就发生法律效力。


    2.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从属性与对抗效力问题。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但只要其未经登记,即不得对抗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公司显然继续享有地役权,但不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因为地役权没有登记,且丙公司并不知晓地役权的相关信息,所以甲公司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既然甲公司不能对丙主张地役权,那么丙公司自然有权建造高楼,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的建造行为进行制止。


    3.所谓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的预期实现,新规定的一种登记制度。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不相容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于201 2年1 0月8日将写字楼的11~15层卖给丁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丁公司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于20 1 2年1 0月9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在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丁公司同意而在写字楼11~15层上进行设立抵押权的处分行为,该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本题考查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原因相区分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相互独立的原则。《物权法》第1 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与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各自独立,即使抵押权不发生效力,也不影响双方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5.本题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物权法》第1 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依该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只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才可以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该条修正了《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内容。本题中,甲公司于20 1 2年1 1月1日以写字楼的1~1 0层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随后,甲公司于20 1 2年1 1月15日将写字楼的6~10层出租给戊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抵押权成立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尽管戊公司对楼层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但其租赁关系仍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已登记的抵押权。


    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抵押


    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物权法》第1 9 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但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属于取缔性规范。依照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4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中的取缔性规范的,并不导致行为的当然无效。可见,唯有那些已经损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抵押权入主张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本案中,抵押权成立在先,抵押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在后,银行不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己公司取得设定了抵押负担的1~5层写字楼所有权,受让人己公司可以代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继续保有其对1~5层写字楼的所有权,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否则,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己公司丧失其对1~5层写字楼的所有权。


  • 第17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
    •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
    •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
    •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

    正确答案:C,D

  • 第18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下列选项中,乙银行实现自己的债权正确的是()
    A

    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

    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只能先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不能追究丙公司责任

    C

    乙银行在未找甲公司和丁公司之前,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不能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

    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

    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

    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2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2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2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判断是正确的是(  )。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正确答案: C
    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而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所以,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A栋共六层楼全部出售给乙公司。未过户之前,甲公司又将A栋楼全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为丙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B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

    C

    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B,D
    解析: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为生效。《房地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一种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或者说是一种标志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这种登记决定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发生转移。例如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如取得)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