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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题目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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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
    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
    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 第2题:

    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综上,故B正确。

  • 第3题:

    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

  • 第4题:

    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
    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

  • 第5题:

    甲货轮在镇江江面与乙客轮相撞,乙客轮是受害船舶,受损后最先抵达南京,甲货轮则被镇江有关部门扣留。现已查明,甲货轮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货轮,乙客轮是南通客运公司的客轮,则以下各选项中哪个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A:镇江
    B:南京
    C:上海
    D:南通

    答案:D
    解析:
    【考点】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镇江既是船舶碰撞发生地,又是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其地方法院当然有管辖权。选项B,南京则是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其地方法院也有管辖权。选项C,上海是加害船舶甲货轮的住所地,也就是被告住所地,其地方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选项D,南通是受害船舶乙客轮的住所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法律没有授予其地方法院管辖权。因此,正确的选项是D。

  • 第6题:

    依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经常居所地?( )


    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

    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

    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

    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 C项是正确的。

  • 第7题:

    ★ 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柯某与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柯某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两人结婚的手续应符合甲乙两国法律方为有效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締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締结地法律。”柯某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締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笫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締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得要符合双方的国籍国法,BCD错误。

  • 第8题:

    两甲国人在中国准备离婚,两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在乙国。关于法律适用,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两人如协议离婚,可依意思自治原则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 B、如两人选择去中国某法院离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 C、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律
    • D、两人协议离婚应协议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正确答案:B,C

  • 第9题:

    多选题
    两甲国人在中国准备离婚,两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在乙国。关于法律适用,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两人如协议离婚,可依意思自治原则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B

    如两人选择去中国某法院离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C

    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律

    D

    两人协议离婚应协议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依《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A项错误,当事人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两人去中国法院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B项正确。同样依第26条,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法律,应适用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律,而不是甲国法,C正确。同样依第26条,两人是可以选择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而不是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错误。

  • 第10题:

    多选题
    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B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

    C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

    D

    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本题中两人久居北京,且并无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可以确定林某与杨某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

  • 第11题:

    多选题
    王某与李某1999年在上海结婚,婚后妻子李某出国定居,两人2003年离婚,之后又因离婚前的财产和债务关系涉诉。关于本案,你认为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
    A

    两人婚后,王某主要居住在上海,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审理案件

    B

    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李某所在国法律审理案件

    C

    如李某尚未加入定居国国籍,两人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案件

    D

    因为两人离婚前主要财产在上海,因此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案件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第12题:

    多选题
    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

    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

    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

    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地为中国,因此,离婚事项适用中国法
    B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中国,米勒为甲国人,因此就夫妻财产分割事项,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 第13题:

    下列哪些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A、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
    B、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
    C、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
    D、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

    答案:A,B,C,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 第14题: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 A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 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 B 错误,D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

  • 第15题: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经常居所地?

    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
    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
    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
    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

    答案:A,B,D
    解析:
    依《涉外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C是正确的。

  • 第16题:

    生于巴西的巴西人K某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K某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K某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适用美国法律,因为K某在美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巴西法律,因为K某具有巴西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K某是在中国失踪的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K某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

  • 第17题:

    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该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应为新加坡国籍。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或者新加坡法。

  • 第18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

  • 第19题:

    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里尔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里尔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
    •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 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 D、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

    正确答案:A,D

  • 第20题:

    依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 A、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
    • B、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
    • C、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
    • D、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多选题
    依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A

    中国人李某与无国籍人阿里结婚

    B

    中国人许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华人许某的财产

    C

    中国人王某与李某就在加拿大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

    D

    中国人齐某因在沙特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涉外民事关系。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ABCD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 第22题:

    单选题
    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

    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

    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

    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被侵权人王某经常居所地为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 第23题:

    单选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龄为结婚条件之一,本题中贝克与李某既没有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但是双方在一方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
    BC两项,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在本题中,结婚的手续并不是必然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