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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题目
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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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以判决宣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答案及解析:A 《高法解释》第176条第9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据此A当选。

  • 第2题:

    刘某是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刘某担任该案的鉴定人。该案被告人提出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有权对刘某的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

    A.刘某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 第3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4题:

    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讼,在法庭上,刘某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刘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予以判决
    C:在判决前,刘某要求委托辩护人辩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不予准许
    D:在判决前,刘某要求陈述意见,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25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BD两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应该注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何种方式,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程序予以追究。

  • 第5题:

    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杜某涉嫌侵占, 审理期间被害人撤回告诉,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B.贾某涉嫌贪污, 检察院侦查期间贾某跳楼自杀, 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C.纪某涉嫌盗窃,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已过诉讼时效, 遂撤销案件
    D.路某涉嫌故意伤害, 审理期间被害人死亡, 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 第 15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 一)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 是犯罪的; (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 项中, 审判期间被害人撤回告诉,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故, A 项错误。 B 项中,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故, B 项正确。 C 项中,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 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故, C 项错误。D 项中, 审理期间是被害人死亡, 而不是被告人死亡, 所以, 法院应继续审理。故, D 项错误。

  • 第6题: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本案发生在审判阶段,由此排除AD两项。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材料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排除B,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

  • 第7题:

    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但根据庭审中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

    • A、以判决宣告无罪
    • B、以裁定终止审理
    • C、以决定终止审理
    • D、以裁定撤销案件

    正确答案:A

  • 第8题: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 B、裁定中止审理
    • C、裁定延期审理
    • D、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B

  • 第9题: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共同盗窃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张某突然死亡。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裁定对张某终止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 B、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原审判决生效
    •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 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

    • A、裁定撤销案件
    •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 C、裁定终止审理
    •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
    A

    裁定撤销案件

    B

    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

    裁定终止审理

    D

    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被告人张某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死亡,因法院还没有正式开庭审理,不存在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因此,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第12题:

    单选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关于本案,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办法是(  )。
    A

    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

    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

    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 第13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张某、王某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张某审判过程中逃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张某裁定中止审理,对王某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 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 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曹某死亡,应当对曹某终止审理,故A 项错误;不应当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故B 项错误;不符合发回重申条件,故C 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 项正确。

  • 第14题: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27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李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属于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选项 B 正确,选项 C、 D 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可知,刘父要求变更代管人的,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第16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
    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C
    解析:
    【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

  • 第17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 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 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 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 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他被告人仍应作 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刑诉解释》第247、 248 条。

  • 第18题: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对此类案件终止审理。题目中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因此该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C项符合题意。

  • 第19题:

    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 A、以决定终止审理
    • B、以裁定终止审理
    • C、撤销案件
    • D、以判决宣告无罪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 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正确答案:A,B,D

  • 第22题:

    单选题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

    裁定中止审理

    C

    裁定延期审理

    D

    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A县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负责记录。审理过程中,赵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赵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准许刘某和赵某离婚,但未对赵某在失踪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2010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赵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民诉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本案,2010年1月10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3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法律根据是《民诉意见》第172条、第17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
    (3)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分割赵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由于这一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同一婚姻法律关系提出的,法庭对其应一并予以审理。但法庭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未进行审理,这在程序上是不妥的。
    (4)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处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依据《民诉意见》第174条的规定,发回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