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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

题目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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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

    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AB项,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求以无事生非的动机随意毁坏财物,甲不具有无事生非的动机,而是有着明确的目的性,所以不成立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要求聚集多人以人群聚集的方式阻碍交通,甲没有这样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该罪。故AB项错误。
    CD项,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杆,造成3万元的财产损失,由于对国家财物吴某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该行为同时制造了交通隐患,危及交通安全,还满足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故CD项正确。

  • 第2题: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2015年)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

  • 第3题:

    吴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其个人原因欠赵某30万元,而赵某欠甲企业30万元。两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以其对吴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代位行使吴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自行接管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B
    解析:
    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不得“自行接管”,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 第4题:



    案情: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丁在明知丙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丙进行了嫖宿。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的犯罪行为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及解析]1.(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2)甲是为了索债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3)甲强迫幼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4)甲强迫幼女卖淫,法定刑应当升格。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甲的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因此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


    2.(1)丁构成嫖宿幼女罪。(2)丁明知丙不满14周岁而对丙进行了嫖宿,构成嫖宿幼女罪。


    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1)周某构成行贿罪。(2)周某向吴某、白某行贿都构成行贿罪,不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了使丈夫被判轻刑,分别送给法官和工商局长3万元,已构成行贿罪。周某为了同一件事情,分别向不同的人送钱,只构成一个行贿罪。


    4.(1)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2)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3)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因为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是为了徇私枉法,可知帮助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是牵连关系。所以,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5.(1)白某构成受贿罪。(2)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作为工商局长,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构成受贿罪。


    6.(1)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2)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可知,李某作为法院院长,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 第5题:

    吴某受甲公司委派去德国参加技术培训,公司为此支付培训费用 10 万元。培训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吴某自培训结束后 5 年内不得辞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吴某培训完毕后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 2 年时辞职。甲公司依法要求吴某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最高为( )。

    A.0
    B.10万元
    C.6万元
    D.4万元

    答案:C
    解析:
    ( 1 )约定的违约金( 10 万元)未超过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10 万元);( 2 )约定的服务期共计 5 年,已履行 2 年。因此,甲公司依法要求吴某支付的违约金最高额 =10 ×( 5-2 ) /5=6 (万元)。

  • 第6题: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正确答案:C,D

  • 第7题: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正确答案:B

  • 第8题:

    问答题
    (2015.10案41)甲公司是从事电视机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钱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吴某系钱某的好友.因急需向银行贷款而求助于钱某。钱某遂擅自以甲公司的资产为吴某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吴某给付钱某酬金5万元。问题:(1)钱某以甲公司财产为吴某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2)钱菜所获5万元酬金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 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

    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

    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

    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甲、乙、丙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绑架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但乙和丙误以为绑架吴某的行为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因此乙和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甲与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而非绑架罪的共犯。
    B项,绑架罪的既遂不需要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只要实际绑架了被绑架人就构成绑架罪的犯罪既遂。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既遂,甲让乙、丙放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绑架中止。
    C项,吴某回去路上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吴某死亡与甲绑架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甲不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D项,由于乙和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此无论甲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何,由于乙和丙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

  • 第11题:

    单选题
    吴某受甲公司委派去德国参加技术培训,公司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0万元。培训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吴某自培训结束后5年内不得辞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吴某培训完毕后,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时辞职。甲公司依法要求吴某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最高为( )万元。
    A

    0

    B

    10

    C

    6

    D

    4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吴某向李某、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5年lO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2006年1月1日,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3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但李某欠乙2.5万元。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 )
    A

    只能向甲主张

    B

    只能向乙主张

    C

    都可以

    D

    都不可以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 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
    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
    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
    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

  • 第14题: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A.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温某订立合同三个月后后发现吴某已经从甲公司离职
    E.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答案:A,C
    解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15题:

    孙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孙某为吴某提供交易服务。后孙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孙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吴某。吴某继续在甲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孙某,而孙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货公司,导致了吴某的损失。甲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在本案中,应承担该损失的是( )。

    A.甲期货公司
    B.乙期货公司
    C.孙某
    D.孙某和乙期货公司

    答案:A,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吴某的损失,甲期货公司和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6题:

    案情:
    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甲是为了合法债务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强迫丙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且法定刑应当升格。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周某构成行贿罪。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吴某、白某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指实施数个性质不一的犯罪行为,可见周某并不适用数罪并罚。
    3.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4.白某构成受贿罪。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5.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参见《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
    6,白某请求李某帮忙,为甲减轻刑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白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教唆犯并罚。

  • 第17题:

    甲某纠集好友五人成立“青龙帮”,并自封为“帮主”。随后,甲某组织策划了多次盗窃活动,“青龙帮”盗窃总额为10万元,其中甲某亲自参与盗窃所得金额为7万元。那么甲某应当对多少犯罪所得承担刑事责任?()

    • A、10万元
    • B、7万元
    • C、17万元
    • D、3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吴某想抚养一名孩子,便花2万元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甲,在收买过程中吴某父亲资助了1000元钱,吴某母亲知道此事后表示赞成,吴某的弟弟帮着将甲带回。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吴某
    • B、吴某及其父亲
    • C、吴某及其弟弟
    • D、吴某及其父母、弟弟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多选题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

    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

    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甲私自开高速出口并向司机收取费用,不是经营行为,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B项,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不包括骗取财物。甲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骗取金钱,因此即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项,甲的行为并未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也未使交费的司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和吴某利用吴某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D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刑法理论,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 第20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何为质押?质押如何分类?

    正确答案: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押。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的质押物玉雕船属于动产,因此本案是动产质押纠纷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

    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

    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

    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甲和吴某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B项,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尽管吴某误以为贪污数额为20万元,也需对贪污的所有30万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CD两项,吴某收取甲3万元的行为另行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与二人的贪污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对于受贿后又犯其他犯罪的,原则上均应数罪并罚

  • 第22题:

    单选题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某纠集好友五人成立“青龙帮”,并自封为“帮主”。随后,甲某组织策划了多次盗窃活动,“青龙帮”盗窃总额为10万元,其中甲某亲自参与盗窃所得金额为7万元。那么甲某应当对多少犯罪所得承担刑事责任?()
    A

    10万元

    B

    7万元

    C

    17万元

    D

    3万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

    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C

    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

    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C两项,寻衅滋事罪,是指惹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甲为了开辟高速公路出口,组织多人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对象,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甲的行为并未影响到交通秩序,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D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隔离栏属于交通设施,甲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如果危及交通安全可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