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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李某已定居在甲国,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D.李某

题目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李某已定居在甲国,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子啊甲国履行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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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商用房贷款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A.20
    B.18
    C.16
    D.14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商用房贷款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第3题:

    3、中国籍人李某2012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13年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正确?(2009年司考题改编)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B

  • 第4题:

    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张某是中国人
    B.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甲国法,因为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依照中国法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因为我们有义务保护我国卖方的利益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

  • 第5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B
    解析: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作了补充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李某仍为中国国籍,其在我国境内的商事行为仍应适用中国法,故选项B正确,A、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李某与电脑公司关于合同履行问题的法律适用未进行约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履行地法,即中国法。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