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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从伍某处购毒品100克,将其卖给萧某,萧某害怕有假,请其密友、痛君子王某检验,发现是优质米粉,但卫某确实不知是米粉,而认为是毒品。卫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运输毒品罪D.贩卖毒品罪(未遂)

题目

卫某从伍某处购毒品100克,将其卖给萧某,萧某害怕有假,请其密友、痛君子王某检验,发现是优质米粉,但卫某确实不知是米粉,而认为是毒品。卫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运输毒品罪

D.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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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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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住在某市海淀区,有两个儿子王萧峰、王乔峰及一个女儿王莫蝉。王某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莫婵。遗嘱中证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莫婵继承。后来,王某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萧峰承担。王萧峰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欧阳锋。王乔峰回来后,要求继承遗产。如果其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予以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王乔峰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不予执行
    B:发回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C:直接受理该案
    D:裁定仲裁裁决无效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继承案件的纠纷不属于可以仲裁的事项范围,所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不应予以执行。

  • 第2题:

    萧某从外地旅游归来,发现家中被盗,到派出所报案。因距被盗时间较长,萧某未能向民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对于本案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

    A.管辖的报案不应当接受
    B.向萧某说明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C.制作笔录由萧某签名或者盖章
    D.如萧某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应为其保密

    答案: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A项错误。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选择BCD选项。

  • 第3题:

    徐某在个体工商户萧某开办的餐馆吃饭时,因萧某提供的饭菜有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现徐某以萧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审查了萧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后发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萧某的哥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原告徐某选择以萧某为被告还是以其哥哥为被告
    B.将本案的被告变更为萧某的哥哥
    C.仍以萧某为本案的被告进行审理
    D.通知萧某的哥哥参加诉讼,将萧某与其哥哥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是萧某的哥哥,实际经营者是萧某,两者不一致,应以萧某与萧某的哥哥为共同被告。

  • 第4题:

    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A.王某 B.杜某 C.没收归公 D.赵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
    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 第5题:

    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萧某死亡,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故是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