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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刑事诉讼中,在事故现场所作的书面记录和绘图、照片等,属于哪一种证据?()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答案:C
    解析:
    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罪行。A选项是在民事诉讼中。故不构成伪证罪。B选项和D选项的主体不符合伪证罪的要求。故本题答案选C。

  • 第2题:

    48、在刑事诉讼中,证据都是定案根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第3题: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都是定案根据。


    错误

  • 第4题: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错误

  • 第5题:

    7、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一) 控辩平衡的内涵 1.控辩平衡之内涵的要点在于:必须以辩方为出发点,即基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已存在的不平衡,首先考虑如何使辩方有能力与控方对抗。 2.控辩平衡的基本要求在于:尽量为辩方提高地位、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即赋予被告人一系列权利甚至“特殊权利”;同时,限制控方的一些权利,以达到让辩方具有与控方均衡对抗能力的目的。这一点,为控辩平衡原则的实质内涵,即先有权利之对等,才有对抗之均衡,如无对抗能力而谈均衡对抗是空谈。 3.赋予辩方更广范的权利及“特殊权利”,其根据在于现实中控辩双方的不平衡。控辩平衡原则,必须以辩方(相对于控方为弱者)为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赋予其更多权利,提高其抗辩能力。 (二) 实现控辨平衡的途径 实现控辩平衡的要旨是鉴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实质上的不平等,而强化辩方之对抗力,同时适当限制控方之权力行使。要实现控辩平衡,应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以下原则和制度: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假设性法律推定,其根本要义在于通过赋予被告人在审判机关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处于无罪公民的推定身份与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控方相抗衡的能力。同时,无罪推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且不可移转,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知被控罪名和理由。保证被告人及时获知被控的性质和原因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通过使被告人及时了解被控的罪名和理由,确保其有效地进行防御准备;二是确保被告人切实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3.辩护权的保障。这一保障原则是实现控辩平衡最根本、最主要的途径。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1) 辩护权的及时告知。(2)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实现。(3)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4) 证据开示,或称“证据预先展示”、“证据先悉”。这是对控辩平衡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种制度。在美国,所谓“证据开示”的做法是,由检察官和被告方互相向对方提出各种问题,要求提供各种文件和其他证据。通过审查对方提供的回答和文件证据,双方可以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及对方在审判中将被询问的证人等,并因此做好应对准备。(5) 庭审中的公平质证。质证之公平其实是建立在前述的取证平衡基础之上的,具体而言,在保障、扩大辩护律师取证权、取证范围、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排除控方书面证言,保证、协助辩方证人出庭,确立交又询问规则等。 (6)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既然控方在实质上与辩方是不平等的,而如果一味强调限制控方权力,与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实体正义要求不符,但建立在这种不平等基础上的控辩对抗仍然无法达到实体真实之要求,更不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唯一的途径在于加强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强化其诉讼权利,加强其对抗力,同时,适当限制控方权力,使双方趋于平衡,即通过“平等武装”,达到“均衡对抗”,最终达到“控辩平衡”,从而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