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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购进的家用小轿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行车故障,对刘某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但因购买汽车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刘某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其权利。

题目

刘某购进的家用小轿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行车故障,对刘某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但因购买汽车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刘某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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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工商局非法吊销个体户刘某的营业执照造成刘某损害的,刘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2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3题:

    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讼,在法庭上,刘某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刘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予以判决
    C:在判决前,刘某要求委托辩护人辩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不予准许
    D:在判决前,刘某要求陈述意见,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25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BD两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应该注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何种方式,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程序予以追究。

  • 第4题:

    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不久后刘某与妻子到外地学习,拜托刘某的姐姐替他们照看家中事务。某日,刘某的姐姐外出时忘记锁门,导致刘某家中被窃,财物遭受损失。下列关于保险公司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刘某的姐姐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由于刘某的姐姐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C.由于刘某的姐姐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对刘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向刘某的姐姐进行追偿的权利

    D.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赔偿,且不得向刘某的姐姐追偿


    参考答案:D
    解析: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保险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 第5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27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李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属于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选项 B 正确,选项 C、 D 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可知,刘父要求变更代管人的,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