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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题目

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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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 第2题:

    试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双方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双性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保护性条件等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即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则以支付工资报酬等为条件获取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不实际的行为要件。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劳动节者享有的这种物质帮分压力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则体现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的条款,而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 第3题:

    论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
    解析: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第4题:

    试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参考答案:(1)激励创新,鼓励创造;(2)促进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3)保护公平竞争;(4)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

  • 第5题:

    试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案:
    解析: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户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这类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象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 3.依法审查确认性 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用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权的获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法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制定的受保护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法院即不予保护。 4.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他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 5.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两个权利期限届满后,该发明和作品即成为公有领域财产。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由此可见,商标权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如果商标权人逾期不办理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将终止。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6.独占性或者排他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