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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试论司法的原则。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论罗尔斯的法治原则。


    参考答案:

    (1)、他的法治理论还区分了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合乎正义,这种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豁免。形式正义则指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们的实质原则如何。
    (2)、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为实现形式正义,就必须执行一定的正义律即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第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
    第三,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第四,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他认为,制度正义在社会的实现,大体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人们在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后的选择。
    第二,倾向于召开一个立宪会议,抉择一部宪法。
    第三在确立了正义的宪法之后,按照宪法的精神做出最佳的决定,即立法的阶段。
    第四,法官和行政人员把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公民则普遍遵循这些规范。


  • 第2题:

    试论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含义及其形成?


    参考答案: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其形成是因"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而引起的。

  • 第3题:

    试论司法的中立性。


    答案:
    解析: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因而从本质上讲,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司法是一种判断,属于思维范畴,是一种“认识”。正由于司法的这种判断性,人们要求司法排除干扰和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也就是说,司法的判断性质决定了司法本质上具有中立的特性。试想,在是与非、真与假、对与错、曲与直、有与无等问题的判断上,如果判断者不能保持中立,而是受到外来干扰,或有自身杂念,有自己的倾向性,那么势必导致判断失察、失真、失误和最终的失败,无法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那么,司法实现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正义的职能将无法实现。
    我们说,中立性是司法最本质的特性,因此,为保证司法中立,建立了法官回避制度,设计了司法的“作茧自缚”式的严格程序。近现代法治社会,为了确保司法的中立特性,各国还特别确认和建立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保障,以使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相分立,不受后者的干扰。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认清司法是一种判断,具有中立的特性,从而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种种弊端。

  • 第4题:

    试论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参考答案:

    (1)司法独立原则以“三权分立”为基本理念。
    (2)香港的司法独立有其历史根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的规定。
    (4)香港法院的设置及法官的任免等制度体现司法独立原则。


  • 第5题:

    试论领导的用人原则o


    参考答案:(1)峰区年龄原则;(2)扬长避短原则;(3)量才任职,职能相称原则;(4)诚信不疑原则;(5)明责授权原则;(6)环境原则;(7)数量原则;(8)用养并重原则;(9)流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