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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题目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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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参考答案: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 第2题: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


    正确答案:


  • 第3题: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答案:
    解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 第4题: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

    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第5题: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答案:
    解析: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