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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在甲的多次劝诱、鼓励下同意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B.强迫他人卖淫罪C.组织他人卖淫罪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题目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鼓励下同意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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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B, C
更多“乙在甲的多次劝诱、鼓励下同意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与其妻子乙合谋骗财。甲将乙多次“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二人便逃之夭夭,下列对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重婚罪
    B: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卖淫罪
    C: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卖淫罪
    D:甲、乙均构成诈骗罪

    答案:D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 第2题:

    甲(女)乙二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甲的邻居丙得知后极为气愤。为了阻止甲卖淫,他冲入甲家,将甲打成重伤。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无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排除犯罪事由。详解:由专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甲的卖淫行为并不属于这类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正在被侵害的较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其他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丙的行为显然不是紧急避险。丙打伤甲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纯粹侵害公共法益的行为,普通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行为人没有对此类行为动用私人暴力(即所谓的防卫)的权利。请考生注意。

  • 第3题:

    甲和乙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深,两人又发生争吵,甲提出决斗,乙同意应战,决斗中,甲将乙刺成重伤,乙奋起反抗,刺穿甲的心脏致使甲死亡,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过失犯罪


    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案例中甲、乙二人属于互殴,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正确。

  • 第4题:

    乙在甲的多次劝诱下进行卖淫活动,甲又积极为其安排场所,拉拢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妇女丙介绍给甲,甲得知丙愿意从事卖淫的消息后,先后三次容留、介绍丙卖淫。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
    A.引诱容留他人卖淫
    B.强迫他人卖淫罪
    C.组织他人卖淫罪
    D.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答案:A,B
    解析:
    参见《刑法》第358、359条。

  • 第5题:

    甲、乙组织卖淫案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歌厅经理。


    被告人:乙,女,35岁,某歌厅副经理,甲之妻。


    2010年10月,甲、乙共同开设了某歌厅。歌厅开张后,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某日,甲、乙得到某人“点拨”,决定在歌厅开展“特殊服务”。后甲、乙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称为歌厅经营需要,欲招聘若干名性情开朗、容貌靓丽的女性。招聘广告刊登后,有几十名女性前来应聘,甲、乙从中挑选了20名。其后,甲、乙对这些女性开展“上岗培训”,要求她们服务要热情、周到、细心,必须满足顾客的一切要求;顾客给的小费必须如数上缴,上缴后由歌厅按15%的比例返还。听完甲、乙的训导后,20名女性方知上当受骗。此时,有人准备反抗。甲、乙见状即商量要杀一儆百。于是,他们挑选了其中一名女性,强行让其先为甲“服务”。该女誓死不从,甲、乙遂当众将该女捆绑起来,由甲强行奸污了该女。之后,仍有一女不服,甲、乙又动手将该女毒打一番。因慑于甲、乙淫威,众女从此不得不听从甲、乙摆布,每天接客卖淫。甲、乙为了迎合某些客人的需要,而引诱了两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接客卖淫。另外,甲、乙还组织了一批男青年向同性卖淫。


    【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


    2.对甲、乙是否应数罪并罚?


    3.假设有被告人丙,丙是某歌厅保安,一直在该歌厅充当打手角色,其职责主要是阻止嫖客闹事,防止服务小姐逃跑。问:丙构成何罪?


    4.假设有卖淫女丁,丁在某歌厅服务数月后,染上了严重性病。为了不耽误生意,丁明知自己患病,仍每天接客。丁是否构成犯罪?


    5.假设有嫖客戊,一日戊到歌厅寻欢,提出希望能找个小点的即未满14周岁的小姐陪他。后甲、乙让一名实际已满15周岁,但看上去年龄很小的卖淫女去陪戊。戊于是同该卖淫女发生关系,并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嫖宿该女。问戊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6.假设嫖客戊嫖宿一女孩,该女孩体态丰满,举止成熟,以卖淫为业,对别人都称自己已经19岁了,而实际该女还未满14周岁,戊是否构成犯罪?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如果有一庚某从外地骗来两名年轻女子,明知甲、乙的歌厅开展特殊服务,还将这两名女子卖给了甲、乙,后这两名女子被迫从事卖淫。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组织卖淫罪。


    2.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3.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4.丁构成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


    5.戊构成犯罪,构成嫖宿幼女罪(未遂)。


    6.此种情况下,戊不构成犯罪。


    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也构成组织卖淫罪。


    8.庚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题中的难点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吸收犯问题以及本罪的情节加重犯问题。在《刑法》第358条的规定中,有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其中,情节加重的情节规定有:情节严重,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吸收犯是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吸收强奸罪,只定组织卖淫罪一罪;结果加重犯是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