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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E.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题目

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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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CD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本案中,复议机关虽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但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由殴打他人改变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条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B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3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E.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正确。(2)本案是复议选择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针对的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所以选项E错误。

  • 第4题: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③乙市C区人民法院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

    A. ②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答案:B
    解析:
    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应选B

  • 第5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的本级人民政府即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注意《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