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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题目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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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 第2题:

    甲乙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甲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5年,甲乙离婚。甲向信用社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甲公司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当地县政府。乙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该合同的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信用社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346
    (2)该合同的担保不合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了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P321
    (3)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P348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中,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3年,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P347

  • 第4题:

    甲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丙、丁作保证人,乙与信用社约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与信用社约定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未与信用社就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但丙、丁之间相互约定各自承担100万元。后甲因经营亏损无力还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用社可要求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信用社可要求丙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信用社可要求丁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信用社只能要求甲、乙、丙各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点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较,连带责任保证完全丧失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说“由乙、丙、丁作保证人”,则乙、丙、丁分别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乙、丙、丁彼此之间是有各自数额范围的;据此,乙在100万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彼此在200万元范围内与债务人甲一起对债权人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选ABC。注意:本题的妙处在于同时并存两个连带保证责任,这是出题的新动向,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至于丙丁之间的关系则是对外(对债权人信用社)连带责任,对内(丙丁之间)按份责任,丙、丁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信用社的。

  • 第5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B,C,D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