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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万元,以出租给丙的电脑作为质物出质,没有其他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实现质权时,只能以该电脑作价优先受偿B.该质押合同不成立,因为乙没有占有该电脑C.丙与甲的合同自甲与乙的合同生效时失效D.在实现质权时,该电脑和租金均应作价优先受偿

题目

甲向乙借款2万元,以出租给丙的电脑作为质物出质,没有其他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实现质权时,只能以该电脑作价优先受偿

B.该质押合同不成立,因为乙没有占有该电脑

C.丙与甲的合同自甲与乙的合同生效时失效

D.在实现质权时,该电脑和租金均应作价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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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
    题目中,甲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乙为质权人,均有权根据该条请求丁返还电脑,A、B项正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丁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物权和占有的行为,其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债,D项显然错误。选ABC。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B,C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4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解析:
    【考点】债权出质【详解】《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表述正确。此外,《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类比该规定,若须使质权对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故选项B正确。在将出质事实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其不得自行向甲清偿债务,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清偿或将清偿款提存,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 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 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 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 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有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丙可依法对抗乙的质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 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 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 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本 题正确选项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