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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0万以丙的房屋抵押,同时约请丁和戊为其提供保证,则:()A.丁和戊在丙提供的房屋抵押的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B.丁和戊可以各自与乙约定只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C.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可以直接向戊和丁任何一个要求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D.戊和丁可以与乙约定只有在甲不能清偿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

甲向乙借款200万以丙的房屋抵押,同时约请丁和戊为其提供保证,则:()

A.丁和戊在丙提供的房屋抵押的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

B.丁和戊可以各自与乙约定只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C.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可以直接向戊和丁任何一个要求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

D.戊和丁可以与乙约定只有在甲不能清偿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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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200 万,丙以自己的房屋为甲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时乙请丁和戊为其提供保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和戊只需在丙提供的房屋抵押的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

    B.丁和戊可以各自与乙约定只承担100 万的保证责任

    C.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可以直接向戊和丁任何一个要求承担200 万的保证责任

    D.戊和丁可以与乙约定只有在甲不能清偿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错误,C正确。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BD说法正确。因此本题应选BCD。
    【相关考点梳理】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须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须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①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②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担保法解释》第21条)。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①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未约定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还须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须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第2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解析: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 A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 条第 1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 B 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15万元,丙为保证人。丙为了保证自己能够追偿,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以自己家的一幅名人字画向丙设定质押担保丙的求偿权;并请自己的朋友丁以房屋作抵押担保丙的求偿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甲还请戊为保证人担保丙的求偿权。其中属于反担保的情形有( )。

    A.甲以名人字画向丙设定的质押
    B.丁以房屋设定的抵押
    C.丙的保证担保
    D.戊的保证担保

    答案:A,B,D
    解析: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

    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答案:A,D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第5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戊、己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乙银行不能要求甲、戊、己承担连带责任

    B.乙银行可以就戊或者己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C.如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要求己分担责任

    D.如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好友辛,未经戊和己的书面同意,戊和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75?条第 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据此可知,在连带共同物保的情况下,起诉时,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故 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同时,《担保法解释》第 75?条第 3?款规定,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C?项错误,当选。根据《物权法》第 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可知,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