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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自己价值10万元的某物用于抵押,分别担保乙、丙各5万元债权,由于该物的抵押合同属于自愿登记,因此,乙与甲1月1日签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丙与甲于同年2月1日签合同并办理登记,后甲无力清偿债务,则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应如何清偿()。A.先向乙清偿B.先向丙清偿C.按比例清偿D.由于甲、乙合同未登记,因而乙不能获得清偿

题目

甲把自己价值10万元的某物用于抵押,分别担保乙、丙各5万元债权,由于该物的抵押合同属于自愿登记,因此,乙与甲1月1日签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丙与甲于同年2月1日签合同并办理登记,后甲无力清偿债务,则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A.先向乙清偿

B.先向丙清偿

C.按比例清偿

D.由于甲、乙合同未登记,因而乙不能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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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以其一座厂房(价值70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300万元。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03年5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5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厂房依法卖,只得价款50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乙250万元、丙250万元

    B.乙300万元、丙200万元

    C.乙260万元、丙240万元

    D.乙200万元、丙300万元


    正确答案:B
    13.B【解析】《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
    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此,本题中抵押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乙银行优先受偿。

  • 第2题:

    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取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的分配应为()。
    A.乙银行75万元、丙银行75万元
    B.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万元
    C.丙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D.丙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答案:B
    解析:
    @##

  • 第3题:

    5、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抵押合同产生的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B.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

    C.借款期限届满,乙经合理催告,甲仍不返还借款,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D.即使借款合同消灭,由于抵押合同已经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仍然存在,乙仍可行使抵押权


    B 解析抵押物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抵押人有义务确保抵押物的担保价值。根据《物权法》第193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B项:抵押物价值减少了2万元,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2万元的赔偿款提存作为担保。所以,B项正确。A项:抵押物并未完全损毁,只是减少了部分价值,甲可以恢复担保物或者补足担保,而无需另提供担保物。所以,A项错误。C项:提前还款是对债务人的巨大损害,只有在其他补救措施不足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法律规定,应先要求债务人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等值的担保,只有债务人不恢复担保物价值也不补足担保时,才可以要求提前还款,而不能直接要求还款。所以,C项错误。D项:抵押权是对世的,但是抵押合同是相对的,仅限于甲乙之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是乙违反了抵押合同,甲只能要求乙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针对丙。注意,本案中,甲要求乙承担的责任是基于抵押合同,而不是抵押权。抵押权的内容是当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所以,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是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的优先受偿权。在此要分清出抵押合同的相对性和抵押权的决定性。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钻石价值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的债务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钻石不属于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此外,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案中,甲与乙的债权设定了抵押,该抵押属于协议生效的抵押,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设定的抵押成立在后,但进行了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受偿的原理,应由丙优先受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主要法条是《物权法》第199条(一物二抵的效力和清偿顺位、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抵押登记和一物二抵的效力认定。

  • 第5题:

    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甲的汽车价值40万元,所以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1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答案:
    解析: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