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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有哪些异同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只能是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B.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的固有制度C.当先履行方已经履行完毕其义务后发现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时,先履行方已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但能诉诸预期违约制度D.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中止履行的先履行方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无解除合同的权利

题目

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有哪些异同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只能是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

B.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的固有制度

C.当先履行方已经履行完毕其义务后发现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时,先履行方已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但能诉诸预期违约制度

D.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中止履行的先履行方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无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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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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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将违约责任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标准是( )。

    A: 有无损害事实

    B: 履行期限是否到来

    C: 是否超出合理预期范围

    D: 能否提出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 B

  • 第2题:

    甲欠乙钱8000元,甲将自己仅有的l万元钱赠给了丙,则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行使撤销权

    B.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C.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D.甲可以以自己生活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撤销赠与行为


    正确答案:AB
    解析:考查要点是债权的撤销权、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和赠与的撤销。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丙,危害到乙的债权,乙有权行使撤销权。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甲转让财产,导致履行不能,且债务尚未到期,因此构成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本题中,不属于双务合同,谈不上不安抗辩权,因此,排除C项。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没有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但是在本题中,由于甲已经将财产转让给丙,自然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因此,排除D项。

  • 第3题:

    3. 反倾销法律制度与反补贴法律制度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20分)


    反倾销法是规定倾销及其处理措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反倾销是指各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或减少进口而对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或有利条件,在国际贸易中,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别国的出口产品甚至别国产业的损害。因此该种贸易管理行为必须接受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制约。而反补贴法就是规定补贴及其处理措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 第4题: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则受让人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B.如果出让方经营状况不佳,受让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拒绝并直接终止自己的履行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 ABC
    [评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因此,A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就是后履行方须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但后履行方仅仅经营状况不佳,其财产状况尚未达到严重恶化的地步,先履行方尚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至于何谓“严重恶化”,一般以足以危害其债权,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实施综合考察;可见,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在双务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毕竟属于先履行方,如果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这对后履行方十分不利,因此,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在程序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方应当先中止合同,给后履行方一个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在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方才能解除合同,即要先中止,后解除,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所以,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这是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根本区别。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甲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