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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试述立法准备的内容。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述美国《中立法》的演变。


    参考答案:

    《中立法》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为防止美国卷入西半球以外的战争的立法。1935年,在意大利发动侵略阿比西尼亚的战争的前夕,美国国会内外的孤立主义派利用美国人民不愿卷入新的战争的和平情绪,推动国会于8月31日通过第1个中立法,规定:
    “在两个或若干个外国之间发生战争或在战争过程中,总统应将此事宣布,事后凡由美国或其他属地之任何地点把武器、弹药及军事装备输往交战国港口,或输往中立国转至交战国者,均属违法。”
    1936年2月,国会对“中立法”作了补充。规定禁止向交战国提供贷款,并授给总统在这一权力上的裁断权。“中立法”的规定,实际上把美国基本的对外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它要求政府在推行对外政策的时候,采取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
    1937年4月29日,国会通过第3个中立法,除前两法规定的内容以外,又规定中立法适用于发生内战的国家,授权总统判定战争状态之是否存在,不仅有权禁止武器输往交战国,而且可以禁止任何货物输往交战国。
    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后,罗斯福总统认定美国的防线是在欧洲,多次向国会提出修改中立法。国会经过长期争论,于1939年11月3日通过修正的中立法,废除武器禁运的条款,允许交战国在美国购买军火,但实行“现款自运”的原则。新法案在武器和物资上支持了英法;在东方则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中国,因中国无力自运。
    1941年3月11日国会通过罗斯福提出的《租借法案》。中立法至此名存实亡。12月,美国对德意日宣战后,中立法正式废除。


  • 第2题:

    试述学习准备分析所包括的3方面内容。
    分析学习者从事新学习的预备技能方面;分析学习者对新学习内容的目标技能的掌握情况。了解学习者是否依据掌握了或部分掌握了教学目标中规定的知识技能;分析学习者对从事特定学科内容学习认识的态度是否有所偏爱和误解。

  • 第3题: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4题:

    试述立法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答案:
    解析: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最高结晶,也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表现为合理化。合理化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
    (2)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立、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第一,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第二,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表达愿望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第三,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
    第四,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第五,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3)就双方的关系而言,科学性是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只有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同时科学的立法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 第5题:

    试述教育立法科学化的制约因素。
    (一)教育立法科学化受国家主要方针政策的制约
    (二)教育立法科学化受人们对教育规律认识程度的制约
    (三)教育立法科学化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要实现教育立法科学化需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 建立科学、民主的教育立法机制
    1. 要提高立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2. 制定民主的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
    3. 教育立法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人民的教育意志
    (二) 依法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
    1. 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清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加紧修订《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
    (三) 加快制定实践迫切需要的教育法律,建立科学、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1. 要加紧制定《学校教育法》及其配套法规
    2. 尽快出台《教育财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3. 加快《教育投入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