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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试论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主要内容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
    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
    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
    1.不确定性
    2.静态性
    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
    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
    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
    2.第二性规则,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 第2题:

    关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

    B.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

    C.命令包括法律和偶然的命令两类

    D.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3题:

    约翰·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汉斯·凯尔森则认为,法的存在并不以立法者意志的存在为条件,法律并非命令;哈特则主张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无法将法律与抢匪的命令区别开来。请结合法律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说明法律与命令的异同。


    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比喻性的法律

  • 第4题:

    “分析法学”多指19世纪由()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A.卢梭

    B.边沁

    C.奥斯丁

    D.贝卡里亚


    参考答案:B, C

  • 第5题:

    试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皇权之上,法自君出。君主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君主代表天意,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全体臣民都必须顺服,决不能抗拒不从。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汉代就出现了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为后代"十恶"之最的发端。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礼法合流的特点。他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他的《春秋》决狱较集中的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由于董仲舒以经决狱,以经代律,是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它由西周时期周里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继承和发展而来。到了西汉中期,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和韩非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主张,并用阴阳学说加以附会,提出了一套带有的神学色彩的“三纲”学说,以维护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立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并用阴阳学说加以阐述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理论。"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阳者阴之助";一切都是天意的体现,从而为封建统治者的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董仲舒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到董仲舒是其基本上形成和确立起来,它对汉朝以后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这种影响一直持续了两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