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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全国人大代表有哪些主要义务?

题目

简述全国人大代表有哪些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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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参考答案: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 第2题:

    简述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案:
    解析: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第3题:

    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内容。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即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应保证不发生减少其价值和效用的瑕疵。标的物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法定或约定品质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更换、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因品质瑕疵而致买受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③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保证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从而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或所移转的权利存在未告知的负担如标的物上存在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金。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 ②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③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即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应保证不发生减少其价值和效用的瑕疵。标的物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法定或约定品质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更换、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因品质瑕疵而致买受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③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保证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从而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或所移转的权利存在未告知的负担,如标的物上存在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金。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 ②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③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 第4题:

    简述城镇布局的主要理论有哪些?


    参考答案:1)反磁力吸引体系理论:大城市对人口的吸引称为磁力吸引,为摆脱这种磁力吸引所采取的措施称反磁力吸引。认为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其所在区域的关系是点和面的关系,每个城市都有与它相应的地域吸引范围,一定地区范围内也必须有其相应的区域中心,在一个地区内城镇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在一起,地区内各城镇之间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2)门槛理论:在居民点发展中,有三种限制条件,即门槛:一是地理环境条件;二是基础建设设施的技术限制;三是居民点结构改建上的限制。太小城市的居民不可能享受齐全的服务设施,而太大城市居民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恶化,继续发展所需造价越来越高。3)带形城市理论:使城镇分布在一条带形区域内。可构成封闭环式,以利公共交通的运转。环状城市的中间是公共绿化地地带,使交通安全而流畅。

  • 第5题:

    简述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