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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外国法人在我国的活动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2)在我国直接投资;
(3)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以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我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在第二种方式下,因为“三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对于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其法律规范散见于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中,现在,《公司法》第九条规定: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其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代理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3)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付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需的外国公司的章程。
在实践中,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在审批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时,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该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正式登记注册并开展营业活动,到我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登记国政府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该外国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
(3)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总的看来,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一般认许程序。


更多“试述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主要规定。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我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相关规定。


    参考答案: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 第2题:

    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答案:A,B,D
    解析: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申请一个,认可一个”的方式,属于特别认可制。因此,ABD正确。

  • 第3题: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特别认许制度


    正确

  • 第4题:

    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外国法人要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普通法系国家,都认为必须经过内国的认许。一般主权国家,都采取各种法律上的措施,尽可能限制那些其活动对自己不利的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而只允许那些有利于自己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有关的经营。认许是允许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对于是否许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则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 第5题:

    38、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特别认许制度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