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题目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

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

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

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相似考题
更多“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孙某欠李某25万元已经到期,李某为拖延对王某的债务,通知孙某延期2个月偿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
    B:王某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
    C: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25万元
    D: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应当适当分担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题目中,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延长其到期期限,将债务人孙某的偿还期限延期2个月,对债权人王某已经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王某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题目中,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是20万元,因此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是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孙某没有过错,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不必分担。故D选项错误。

  • 第2题:

    沈某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1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 3个月,借款利息 40%。3个月期满后,由于沈某生意的不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李某的借款。经多次交涉未果,2个月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关于李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B.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如数偿还10万元借款
    C.李某不得要求沈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D.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偿还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答案:C
    解析:
    A正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正确、C错误、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李某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第3题:

    6、1.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到期王某无力偿还,王某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李某的债务,则李某为契税的纳税人。()


  • 第4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D
    解析:
    【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虽然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该债务属于王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该债务被用来作为婚房的装修,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共同债务,由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因此,选项A、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据此,应由借款人飞跃公司主张债权。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5题: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梁某并未将 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除了应归还本金外还应偿还借款期间和逾期的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B.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C.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D.法院对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予以准许。因此,本题应选B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