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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请问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题目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请问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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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
    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
    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
    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第2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使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3题: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构成累犯的是(  )。

    A.张某,男,22岁,2018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B.王某,女,15岁,2018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C.郝某,女,40岁,2018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日因投放危险物质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D.丁某,男,30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日因绑架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后罪为拘役,不构成累犯;(2)选项B:王某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3)选项D: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后,不构成累犯。

  • 第4题: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 A、 B 正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选项 C 正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选项 D 正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5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个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二人虽然是在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所作的供述,但是,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