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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题目

简述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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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要件:
    (1)客观要件:
    A.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B.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其债权
    C.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2)主观要件:
    A.债务人的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高价收购
    B.受益人的恶意:受让人之情


  • 第2题:

    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已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

  • 第3题:

    5、简述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上应区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问题。“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2) 客观方面的要件应分三个部分来考虑: ①债务人实施r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1) 主观要件上应区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问题。“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2) 客观方面的要件应分三个部分来考虑: ①债务人实施r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 第4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守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也发生效力,但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2)承诺须与其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扩张、限制或者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
    (3)承诺须于承诺期内或合理期内作出,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第5题:

    简述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