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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行为的特点。

题目

简述诉讼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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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答: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属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2)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强制性。一是指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此为完全强制性;二是指当事人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为半强制性。

  • 第2题:

    简述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有:(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 第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 第4题:

    简述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代理人为律师(2)须有委托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3)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代理律师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5)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 第5题:

    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l)严厉制裁诬告行为;(2)严禁越诉;(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4)明确地域管辖原则;(5)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