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简述其理由。
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髑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非法同后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2题:
简述婚姻一般概念的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第3题:
第4题:
简述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5题:
简述事实婚姻的特征。
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如以风俗习惯与社会认可的方式缔结婚姻
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社会上承认其为夫妻,客观上产生了公示的结果。与试婚,同居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