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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包括()。 ”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种类的有()。

    A.物证
    B.视听资料
    C.被告人供述
    D.当事人陈述
    E.证人证言

    答案:A,B,D,E
    解析:
    2020版教材P340 / 2019版教材P339
    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第2题:

    1、如何理解当事人适格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答: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据此,应该分别判断。(1)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实质的正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①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给付之诉中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具有直观、便于操作的特点。②形成之诉通常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能提起,且一般情况下法律对于形成之诉的当事人也有着明确规定,所以形成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一般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③确认之诉中,是否具有确认利益是确定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2)形式的正当当事人并非争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主要存在于第三人诉讼担当的情形中。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非系争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为他人,或实体权利人明确授权第三人,而以第三人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制度。(3)原告请求司法救济的利益,即实施诉的利益。无论当事人对请求法院承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否有管理权,只要有诉的利益,该当事人即为适格当事人。①给付之诉的利益:其一,现在给付之诉的利益,指诉讼具有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其二,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指对于将来的给付请求权获得现在可以起诉的利益,以便现在获得一个判决,待判决的债权到期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②确认之诉的利益: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的状态,且通过法院的确认来消除这种不安对于解决纠纷是有效且合适的方法时,才有确认的利益。③形成之诉的利益:形成之诉是因实体法和诉讼法认为需要加以承认而个别地、具体地设置的诉讼类型。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形成权,就必然地承认其诉的利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3题:

    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一般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B.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C.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绝对的处分权

    D.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不能等同


    C

  • 第4题:

    8、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包括()

    A.法院

    B.当事人

    C.证人

    D.鉴定人


    B

  • 第5题:

    如何理解当事人适格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