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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审维持原掣,此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题目

如果二审维持原掣,此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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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 第2题: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某因与某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某的起诉,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B
    《行诉若干解释》第79条。

  • 第3题:

    王某某,男,21岁,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 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 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 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 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王某某和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A.王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C.王某某、杨某某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D项的捐献行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王某的父亲从事的该捐献行为违背了监护责任。

  • 第4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

    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

    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

    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参考答案:C

  • 第5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到位于甲市B区的星星幼儿园接5岁的小孩王某某回家,正好碰好见另一4岁小孩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怒不可遏,冲上前去掌掴李某某。李某的父亲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惊觉,遂与王某理论。王某不屑,对李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手臂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某认为王某对小孩李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王某向他及小孩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00元。王某不理,李某欲诉讼解决该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当时有一位6岁小孩陈某某就在现场,欲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王某则称陈某某年纪太小,不能作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李某不过是皮肉擦 ,伤情鉴定过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审理完毕后,王某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人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甲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市A区作为被告住所地,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原告应为李某、李某某,被告为王某。《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李某、李某某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资格作为案件当事人,起诉后,便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王某同样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其应诉后也实际地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3.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尽管陈某某年仅6岁,但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认为“年纪太小,不能作证”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某出庭作证。
    4.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5.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活着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