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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A.判例B.法律学说C.成文法D.习惯E.法典

题目

在大陆法系国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

A.判例

B.法律学说

C.成文法

D.习惯

E.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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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法的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B.在当代中国,所有的习惯都是可以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的

    C.非正式法律渊源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同样可以适用在刑事法律的领域

    D.《民法通则》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政策是我国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


    正确答案:A
    [答案及解析]A。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正式渊源的两种主要形式,而在民法法系(太陆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A项正确。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地、自发地形成的特定行为方式。在古代和中世纪,习惯曾是所有国家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的渊源,那时的成文法主要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以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习惯法的地位逐渐被规范性文件和判例所取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再把习惯作为主要的法的渊源。而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B项错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能在刑事法律领域适用。C项错误。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但在我国,政策并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加以适用。D项错误。本题A项当选。

  • 第2题:

    在大陆法系,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
    A.判例 B.政策
    C.正义和公平等观念 D.权威性法学著作


    答案:A,B,C,D
    解析:
    [详解]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权威性确认的准则和观念。不同法系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不同,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政策、观念、法学著作在任何法系都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 第3题:

    判例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答案:错
    解析:
    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 第4题:

    关于法的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B.在当代中国,所有的习惯都是可以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的 C.非正式法律渊源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同样可以适用在刑事法律的领域 D.《民法通则》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政策是我国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


    正确答案:A
    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正式渊源的两种主要形式,而在民法 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A项正确。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地、自 发地形成的特定行为方式。在古代和中世纪,习惯曾是所有国家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的渊源,那时的成 文法主要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以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习惯法的地位逐渐被规范性文件 和判例所取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再把习惯作为主要的法的渊源。而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 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8项错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 源并不能在刑事法律领域适用。C项错误。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但在我国,政策 并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加以适用。D项错误。本题A项当选。

  • 第5题:

    ★ 关于大陆法系的描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理、判例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
    C.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
    D.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


    答案:A,B,C
    解析:
    。大陆法系的特点以及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中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典编纂上,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