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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女,40岁,农民。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的收录机、金饰品、手表等物(价值12000元)带回家中。郝某知道此事后,让丁某把赃物退还给失主,丁不同意,并伪称是在火车上偷的,不知道失主是谁。郝某无奈,只好帮丁某把赃物藏了起来,并严厉要求儿子,今后不许再偷别人的东西。后丁某在再次行盗时被抓获,供述了全部罪行。上述赃物被追回。【问题】郝某是否构成窝赃罪?

题目

被告人:郝某,女,40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的收录机、金饰品、手表等物(价值12000元)带回家中。郝某知道此事后,让丁某把赃物退还给失主,丁不同意,并伪称是在火车上偷的,不知道失主是谁。郝某无奈,只好帮丁某把赃物藏了起来,并严厉要求儿子,今后不许再偷别人的东西。后丁某在再次行盗时被抓获,供述了全部罪行。上述赃物被追回。

【问题】郝某是否构成窝赃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郝某不构成窝藏罪。因为丁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窝藏罪必须是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才能构成。因此郝某不构成窝赃罪。


更多“被告人:郝某,女,40岁,农民。<br />某日,被告人郝某的儿子丁某(男,15岁,中学生)将从他人住宅内偷来 ”相关问题
  • 第1题:

    【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玉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最后,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第2题:

    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二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郝妻和郝儿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兰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考点] 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
    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王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第3题:

    175、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错误

  • 第4题: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做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正确答案:B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二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事实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官所作的判决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赡养问题虽然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但是《民法通则》第104条和《婚姻法》第21条都对此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官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故选项D错误。

  • 第5题: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做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B
    解析:
    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即体现了这一点,ACD错误。法官作出判决引起赫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这一法律关系,因此其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