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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1岁)携带其父乙藏在家中的丁厂生产的炸药到邻居丙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甲被炸身亡,丙的房屋被炸毁。丙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是()A.甲B.乙C.甲和乙D.丁

题目

甲(11岁)携带其父乙藏在家中的丁厂生产的炸药到邻居丙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甲被炸身亡,丙的房屋被炸毁。丙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是()

A.甲

B.乙

C.甲和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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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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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因外出,将自养的宠物波斯猫交由邻居乙 代管。该波斯猫平时非常温顺。在乙代管期间,其好 友丙带自己3岁的儿子丁来家做客,丁在乙家的地毯 上玩耍时被该猫突然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对 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合理分摊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致人损害的 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该损失应当由甲承担,因为甲为该猫的所有人。乙 为无偿保管人,乙无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丙巳尽 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分担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 由乙承担。因为乙为该猫的管理人,该猫处于乙的控 制之下,应负无过错责任。丙已尽监护义务,不存在责 任分担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第 127条的规定,由甲、乙负连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 为,在此损害中,甲、乙、丙均无过错,均尽到了自己的 义务,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摊该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在 该损害事件中,丙尽到了自己的监护义务,不存在责任 分担问题。乙为无偿保管人,且在该保管行为中不享 有任何利益,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基础。《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 人承担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而是一种选择责任。 要么由饲养人负责,要么由管理人负责。故由甲承担 责任为宜。因为甲是该猫的所有人,对该猫的损害负无过错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2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答案:B
    解析: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3题:

    车间劳动生产率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

    B.乙>甲>丙>丁

    C.丙>丁>乙>甲

    D.丁>乙>丙>甲


    AD

  • 第4题:

    某年5月,甲、乙、丙、丁 4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数月后,戊要求人伙,经甲、乙、丙、丁全体同意,戊也加人了采石组。此后,5人进行了 2次分红。当年10月某日,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时,按照分工,由乙、丙、丁担任警戒,戊负责爆破,甲予以协助。因炮眼有渗水,戊决定采取先装导火索后装炸药的危险爆破法,甲说这样太危险,戊说只能这样了。为了赶时间,甲只好默认。当戊向炮眼装炸药时,因炸药上已装导火索,戊刚装好,炸药即爆炸,戊被炸伤双眼,经医治无效,左眼失明,并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戊要求甲、乙、丙、丁赔偿损失并承担自己的生活费,被拒绝,戊诉至法院。
    试分析:
    甲、乙、丙、丁、戊之间的法律关系,戊的行为性质以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入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案中,戊的人伙已经得到甲、乙、丙、丁全体的同意,而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事务和盈利分配,所以戊与甲、乙、丙、丁之间已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戊已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此案中,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的行为属于合伙的行为,其中戊的装炸药的行为是为合伙之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4)所以,戊因被炸伤双眼而支出的1万元医药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共同承担,其中戊除了承担自己的部分责任外,由于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可以酌情令其多负担一定的比例。(5)此外,戊由于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甲、乙、丙、丁应当对其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用。

  • 第5题:

    以下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丙的事务而为管理

    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买一灭火器救火

    C.甲(14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送回家中

    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


    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