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

题目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本案该如何解决?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更多“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 ”相关问题
  • 第1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c本题中,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 第2题:

    共用题干
    白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黄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黄某"好处费"。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白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黄某在甲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郄某,郄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黄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黄某以甲公司名义代表郄某与白菜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黄某收取到白某、郄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甲公司代表郄某与白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 )。
    A:居间
    B:代理
    C:不当代理
    D:卖方代理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共用题干
    白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黄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黄某"好处费"。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白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黄某在甲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郄某,郄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黄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黄某以甲公司名义代表郄某与白菜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黄某收取到白某、郄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下列关于郄某与甲公司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有效
    B:合同无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由黄某个人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 第4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考点】行政拘留;行政诉讼参加人【详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据此,A选项正确。所谓第三人,只能是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据此,本案中,张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而张某之妻同某区公安局对张某的行政拘留并没有利害关系以不能作为第三人。B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只有在既对财产又对人身实施处罚的时候,才有特殊管辖的适用。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只对张某进行了人身处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管辖,即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可见,必须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才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本案中,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被处罚人张某,因此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据此,D选项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白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黄某代理自己出租一商铺,并答应事成后给黄某"好处费"。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并使用自拟的合同与白某订立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随后,黄某在甲公司的潜在客源中找到郄某,郄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黄某亲自办理此项业务,黄某以甲公司名义代表郄某与白菜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事后,黄某收取到白某、郄某分别给的"好处费"。

    关于白某和黄某订立房地产居间合同的行为表述中,错误的为( )。
    A:白某和黄某出于真实意愿,所以合同有效
    B:因为合同履行成功了,所以黄某得到"好处费"
    C:黄某不应该收取这个"好处费"
    D:白某应该与甲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

    答案:A,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