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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2005年4月20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A.2004年5月20日B.2005年3月15日C.2005年5月20日D.2005年6月25日

题目

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2005年4月20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04年5月20日

B.2005年3月15日

C.2005年5月20日

D.2005年6月25日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由于乙的昏迷而要从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2个月零5天。故选D。
更多“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欠乙1万元借款,甲到期还不起这笔钱。乙打听到丙欠甲15 000元钱。甲一直没有向丙催要,乙准备要求丙清偿甲的欠款。乙的下列行为中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债务

    B.乙要求丙将15 000元钱全部偿还

    C.在丙的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乙要求丙提前偿还

    D.乙向丙许诺,只要丙偿还1万元钱就可免除其余5 000元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债务人企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1万元,而乙欠甲3万块砖。甲的债务于2009年2月9日到期,乙的债务于2009年8月8日到期。2009年2月10日,甲与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两笔债务相抵,双方互不相欠。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

    A.清偿
    B.混同
    C.合意抵销
    D.法定抵销

    答案:C
    解析:
    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给付,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因此,甲与乙的行为不属于清偿、混同。甲、乙互以各自的债务进行充抵,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为抵销。甲、乙债务在标的物等方面均不相同,其抵销并非法定抵销,而是合意抵销。

  • 第3题:

    乙欠甲1万元人民币,到期仍不归还,甲得知乙对丙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则下列各种行为正确的是()

    A.甲直接向丙索要其欠乙的2万元

    B.甲代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丙偿还2万元欠款

    C.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欠乙的1万元

    D.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向自己偿还1万元


    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向自己偿还1万元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万元,而乙欠甲3万块砖。甲的债务于2008年2月9日到期,乙的债务于2008年8月8日到期。2008年2月10日,甲与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两笔债务相抵,双方互不相欠。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

    A.清偿

    B.混同

    C.合意抵销

    D.法定抵销


    参考答案:C
    解析: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给付,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因此,甲与乙的行为不属于清偿、混同。甲、乙互以各自的债务进行充抵,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为抵销。甲、乙债务在标的物等方面均不相同,其抵销并非法定抵销,而是合意抵销。

  • 第5题:

    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5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A、2004年5月20日
    B、2005年3月15日
    C、2005年5月20日
    D、2005年6月25日

    答案:D
    解析: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