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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有人说:“物权法定主义和法定物权是一回事。”试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物权法定上是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3)而法定物权是从物权发生方式角度对物权分类所产生的一种物权类型,是与意定物权相对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 第2题:

    表见代理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有权以表见代理为理由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第三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 第3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运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2)“买卖不成仁义在”表明,即便合同没有达成,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照顾、通知、保守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形成的信赖利益。即便合同已经生效,在符合解除条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负有后契约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就负有通知义务,以避免对方损失扩大。
    (3)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并不能否认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伍的存在。在合同成立后,因—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抽象的“仁义”根本不能填补无过错方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此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也不能基于抽象的“仁义”来填补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不成仁义在”虽然在一定侧面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仁义”不能替代损失,因此,该题的表述是不完全正确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涉及合同法的一系列制度,因此综合性较强。但是因没有跨越合同法范畴,肉此难度适中。考生只要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辨析,就可以回答圆满。

  • 第4题:

    有人主张:“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清偿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这种约定构成“流质契约”,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欲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清偿其债权,必须于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订立协议,而不能在此之前。
    (3)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

  • 第5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试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辨析。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1)“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的民间说法反映了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原则等知识。
    (2)合同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或变动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自纸黑字”反映了当事人签字的合同为书面形式。
    (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形式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容抵赖”反映的是“白纸黑字”的内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4)“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结合在一起,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诺言,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否认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5)虽然白纸黑字记载着当事人的权和和义务,但事如果发生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抗辩权的情况,也允许债务人“抵赖”。

  • 第6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

     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

     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7题:

    (2008年真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效力。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单方法律行为和与他人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不得违约。同时,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因后契约义务所产生的后契约责任。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受其行为的约束,此时没有适用“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余地。

  • 第8题:

    民间上有所谓“怨怨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怨怨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怨怨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怨怨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怨怨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怨怨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怨怨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9题:

    有的学生说:“无权代理即为无效代理。”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无权代理是当事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由于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且欠缺代理权,因而不能产生代理的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
    (3)但是,在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该代理行为就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则该行为则确定无效。
    (4)虽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但在表见代理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第10题:

    辨析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规模越大越好。请运用所学经济生活相关知识对这一观点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企业规模最大化。在一定条件下,企业规模大,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但企业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超过一定的规模,企业利润会减少。综上,适度规模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 第11题:

    判断题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权代理。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表见代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对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B

    表见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C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D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 第14题:

    民间有所谓“拾金不昧”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拾得财产后如何认定归属的问题。“拾金不昧”,意思是拾得,人拾到钱财后,不藏起来据为已有。根据我国民法原理,该说法反映了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2)“拾金不昧”的说法,反映了我国多年来奉行的所拾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这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或者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公告,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可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已有。从这一层面上看,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对于先占的,则适用先占的有关原则。即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的无主财产的,则拾得人可以依据先占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可见,在适用先占时,无所谓“拾金不昧”适用的余地。即便在拾得遗失物后,保管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因适用无因管理,即使拾得人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但拾得人有必要费用支付请求权,从这个层面上讲,“拾金不昧”也没有适用的余地。此外,在悬赏广告中,拾得人也有权依据悬赏广告中的承诺主张报酬请求权,此处更无法有适用“拾金不昧”的余地。
        (4)可见,“拾金不昧”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该辨析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但因涉及众多知识点,因此是一道不可多得的精晶辨析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即将出台,现阶段,物权法草案也在热烈的讨论之中,这道题就反映了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这道辨析题。
     

  • 第15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题中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巡产应当消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也不能将遗产债务的清偿完全由其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该题考查方向单一,较为容易作答。考生回答该辨析题的关键在于对限定继承原则的理解。

  • 第16题:

    民间上有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17题: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18题:

    (2006年真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 第19题:

    某公司法律顾问在给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亦可免除责任。”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从广义上讲,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因为无权代理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但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区别,在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为有权代理,如果拒绝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此时本人不能免除责任。
    (3)该说法认为表见代理情况下本人免责,这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十分不利,故为法律所不允。

  • 第20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应随意毁约,损害相对方利益。但是,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一方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追使对方订立内容不公平的合同,即使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也有权利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

  • 第21题:

    (2009年真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是: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c,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22题:

    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的特点,意味着无论物到谁的手里,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原物。
    错误的一面表现在:若此时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权利人在2年内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题干中的观点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 第23题:

    问答题
    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的特点,意味着无论物到谁的手里,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原物。
    错误的一面表现在:若此时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权利人在2年内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题干中的观点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