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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10 年 1 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 3000 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 2010 年 1 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0 年 5 月 20 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10000 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 月 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 5 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

题目
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10 年 1 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 3000 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 2010 年 1 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0 年 5 月 20 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10000 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 月 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 5 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 月 10 日小汽车以 150,000 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 10000 元、罚款 20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 10000 元后,剩余款项于 6 月 20 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 6 月 25 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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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 3 .王某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王某在2 0 0 8 年9 月应纳税款3 万元,由于他未申报缴纳税款,于是在1 0 月1 1 E 1 向其送达了催缴税款通 知书,责令其l 5 日内缴纳上述税款。王某直至1 0 月3 1 日仍未缴纳税款。一般情况

    下,税务机关应( ) 。

    A .责令王某提供纳税担保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查封王某提起诉讼

    D .扣押王某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正确答案:D
    1 3 .D 【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 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第2题:

    陈某为某发廊老板,2009年1月,将发廊承包给王某经营,王某每月向陈某交承包费6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陈某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一县地税局报告。自2009年1月起该发廊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多次催缴无效,2009年5月20日县地税局找到陈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陈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县地税局扣押了陈某的小汽车一辆,随后陈某仍拒绝缴纳税款,6月10日,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将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县地税局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剩余款项于6月11日退还陈某。陈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县地税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您对以下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并说明依据。

    (1)县地税局是否可以对陈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县地税局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陈某的小汽车?

    (3)陈某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谁?


    正确答案:
    (1)县地税局可以对陈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并未向县地税局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当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县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陈某逾期仍未缴纳,县地税局可以依照《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县地税局可以扣押并拍卖陈某的小汽车。首先,陈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陈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杏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3)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做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陈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县地税局为被告。

  • 第3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3题。

    李某的发廊于2011年1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李某仍不申报。2011年10月7曰县地税局稽查核定其欠缴税款5万元,并于2011年10月10日对李某处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10万元的决定。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所以劝李某不缴纳罚款。李某于2011年10月20日仅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且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同年11月14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罚款事项向市地税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市地税局2011年1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王某。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理由。

    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的处罚正确。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已经构成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万元为不缴税款的2倍,属于处罚范围。

  • 第4题:

    资料:A直辖市南城区的海陵酒店,被确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户,其老板张某于 2002 年 1 月将酒店承包给钱某经营,钱某每月向张某交承包费 4000 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张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 2002 年 1 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 年 7 月 20 日主管税务所税务人员找到张某,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 7 月 31 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50000 元,税务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责令期限已过,张某仍未缴纳税款,且未要求听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张某运输卡车一辆。8 月 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城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海陵酒店已经在 7 月底关门停业,钱某不知去向,于是税务机关将扣押的张某的运输卡车一辆于 8 月 10 日以 84500 元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 50000 元、罚款 25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 5000 元,剩余款项于 8 月 20 日退还张某。张某不服,于 8 月 25 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城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一名注册税务师,请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南城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南城区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张某。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69 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 3 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在 8 月 10 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但在 8 月 20 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已超过了 3 日,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 第5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于税务机关处理有据,李某对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不能提出税务行政诉讼
    B.李某对于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市地税局为被告人
    C.李某对于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南山区地税局为被告人
    D.李某对于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继续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税务机关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李某对于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南山区地税局为被告人。

  • 第6题:

    共用题干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税务机关不可以对承包人张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向发包人李某征收税款
    B:税务机关因未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以不能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可以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不得对李某采取任何措施,应向张某追缴税款

    答案:A,B,D
    解析:
    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若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承包人张某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而李某作为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南山区地税局6月10日将李某的小汽车拍卖抵缴相应费用后,6月20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李某,存在问题。
    李某对于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南山区地税局为被告人。

  • 第7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0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下列关于税务机关扣押李某小汽车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应该扣押李某的小汽车,应追究承包人张某的责任
    • B、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李某的小汽车,但不能拍卖
    • C、税务机关既可以扣押李某的小汽车,也可以依法拍卖其小汽车,以拍卖所得抵顶税款、滞纳金、罚款,但不能抵顶拍卖时发生的费用
    • D、税务机关既可以扣押李某的小汽车,也可以依法拍卖其小汽车,以拍卖所得抵顶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0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下列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税务机关不可以对承包人张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向出包人李某征收税款
    • B、税务机关因未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所以不能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C、税务机关可以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D、税务机关不得对李某采取任何措施,应向张某追缴税款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单选题
    2010年1月1日,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0年6月1日偿还5万元,2010年12月1日偿还5万元。2010年12月20日,王某仍未偿还。张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 )起算。
    A

    2010年1月1日

    B

    2010年6月1日

    C

    2010年12月1日

    D

    2010年12月20日


    正确答案: B
    解析: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约定分两次还款,2010年12月1日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故诉讼时效期间自2010年12月1日起算。

  • 第10题:

    问答题
    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中山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正确答案: 中山区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王某。依照《实施细则》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在6月10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但在6月20日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是一机动船的拥有人,他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一年(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该船当年由李某使用,但合同对1998年的车船使用税由谁缴纳未予明确。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为( )
    A

    王某

    B

    李某

    C

    王某代李某缴纳

    D

    税务机关指定王某和李某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资料:A直辖市南城区的海陵酒店,被确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户,其老板张某于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钱某经营,钱某每月向张某交承包费4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张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7月20日主管税务所税务人员找到张某,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责令期限已过,张某仍未缴纳税款,且未要求听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张某运输卡车一辆。8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城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海陵酒店已经在7月底关门停业,钱某不知去向,于是税务机关将扣押的张某的运输卡车一辆于8月10日以84500元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50000元、罚款25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剩余款项于8月20日退还张某。张某不服,于8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城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一名注册税务师,请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南城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2)复议后,张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是哪个税务机关?

    正确答案: (1)南城区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张某。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在8月10日将运输卡车依法拍卖,但在8月20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已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2)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张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南城区地税分局为被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某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商户。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李某在2007年9月应纳税款3万元,由于其未申报缴纳税款,于是在10月11日向其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李某直至10月31日仍未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 )。

    A.责令李某提供纳税担保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查封李某的商店

    D.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五)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0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l0 000元、罚款l0 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96.如果在5月31日之前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强制征收 B.扣押货物

    C.责令李某提供纳税担保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10 年 1 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 3000 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 2010 年 1 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0 年 5 月 20 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10000 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 月 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 5 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 月 10 日小汽车以 150,000 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 10000 元、罚款 20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 10000 元后,剩余款项于 6 月 20 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 6 月 25 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答案:
    解析: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本案中广林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第16题:

    资料:A直辖市南城区的海陵酒店,被确定为定期定额纳税户,其老板张某于 2002 年 1 月将酒店承包给钱某经营,钱某每月向张某交承包费 4000 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张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 2002 年 1 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 年 7 月 20 日主管税务所税务人员找到张某,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 7 月 31 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50000 元,税务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责令期限已过,张某仍未缴纳税款,且未要求听证,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张某运输卡车一辆。8 月 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城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海陵酒店已经在 7 月底关门停业,钱某不知去向,于是税务机关将扣押的张某的运输卡车一辆于 8 月 10 日以 84500 元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 50000 元、罚款 25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 5000 元,剩余款项于 8 月 20 日退还张某。张某不服,于 8 月 25 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城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要求:作为一名注册税务师,请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复议后张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是哪个税务机关?

    答案:
    解析:
    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的规定,如果张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南城区地税分局为被告。

  • 第17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下列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税务机关不可以对承包人张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向发包人李某征收税款
    B.关因未先采取税收保金措施,所以不能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可以对李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不得对李某采取任何措施,应向张某追缴税款

    答案:A,B,D
    解析: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若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承包人张某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而李某作为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 第18题:

    材料题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81-84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喜乐聚酒店”的老板李某,201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喜乐聚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南山区地税局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有(  )。查看材料

    A.没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就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B.因小汽车价值远远超过应纳税额,不应对李某的小汽车进行拍卖
    C.应将小汽车依法拍卖后的收入全部返给李某,监督其自行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不应代扣
    D.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被执行人李某,实际执行时超过了上述时限,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第19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0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南山区地税局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有()。

    • A、没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就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B、因小汽车价值远远超过应纳税额,不应对李某的小汽车进行拍卖
    • C、应将小汽车依法拍卖后的收入全部返给李某,监督其自行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不应代扣
    • D、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被执行人李某,实际执行时超过了上述时限,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


    正确答案: 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王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中山区地税分局为被告。

  • 第21题:

    问答题
    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首先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案中广林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某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王某在2007年9月应纳税款3万元,由于他未申报缴纳税款,于是在10月11日向其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王某直至10月31日仍未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
    A

    责令王某提供纳税担保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查封王某,提起诉讼

    D

    扣押王某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第23题:

    问答题
    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王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