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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A.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被告应为甲 D.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题目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被告应为甲
D.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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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企业从事运输业,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但由于一次决策失误,欠下丁债务20万元.此时戊要求加入合伙,得到甲、乙、丙的一致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向戊如实说明了原合伙企业的状况,并且约定戊对20万元债务仅仅承担l万元.丁如何追偿其债权?

    A.丁只能要求甲、乙、丙承担债务

    B.丁可以向甲、乙、丙、戊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债权

    C.丁无权向戊主张债权,因为戊与此债务无关

    D.丁只能向戊主张l万元,因为戊与甲、乙、丙之间有协议


    正确答案:B
    13.【答案】B 【考点】 合伙债务的承担.【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乙、丙、戊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在其之间发生效力,对于债权人丁而言没有约束力,故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乙合伙经营“利来”电器专用店,丙从“利来”电器专用店选购了一台冰箱,并由店员丁负责运送到丙家,途中冰箱跌落地上损坏。丙欲起诉要求赔偿,发现购买冰箱的发票上盖的是“禾木”公司的专用章。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

    A.以“利来”电器专用店为被告

    B.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C.以甲、乙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D.以店员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D
    C。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考点】被告的确定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一通电脑行”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个人合伙:(1)必须以书面协议方式成立;(2)必须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3)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必须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通电脑行”,除了有三个合伙人及经过登记外,就再没有其他关于合伙成立方面的内容,完全不具备成立合伙企业要求条件的完备性,应认定为更具临时性成立要求简单的个人合伙。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睨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在本案中,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起诉的,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而不是以“一通电脑行”或甲为被告。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均为错误。关于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是否应列为被告的
    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的戊不应列为被告,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选项A是很强的干扰项。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经过登记的合伙组织应属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一通电脑行”依法经过了登记,属于《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合伙企业。据此,这部分考生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一通电脑行”。事实上,这些考生之所以误选是由于没能准确把握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区别的关键点。合伙企业由于具有企业性质,法律对它的要求较高,要求具备成立条件的完备性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而个人合伙由于只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法律对它的成立要求比较简单。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可以根据事实上的合作而认定某几个人具有事实个人合伙关系,而无须任何的协议,哪怕是口头性的。本题显示的信息更具个人合伙特点,缺少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该店的性质应为个人合伙而不是合伙组织,在诉讼中,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饭店,丁想加入,甲乙均同意,唯丙反对,则丁( )。

    A.尚未成为合伙人

    B.已成为合伙人

    C.与甲乙形成合伙关系

    D.上述答案均不对


    正确答案:A

  • 第5题:

    甲、乙合伙经营“利来”电器专用店,丙从“利 来”电器专用店选购了 1台冰箱,并由店员丁负责运 送到丙家,途中冰箱跌落地上损坏。丙欲起诉要求赔 偿,发现购买冰箱的发票上盖的是“禾木”公司的专用 章。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
    a.以“利来”电器专用店为被告b.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c.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店员丁为共同被告
    d.以甲、乙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 第6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丁
    D:分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做法错误。《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正确。在C项中,丙地法院虽然是财产保全法院,但依法没有管辖权,所以甲应当向被告丁的住所地,即乙地法院起诉,所以,C项符合题意。《民诉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合题意。@##

  • 第7题:

    上佳合伙企业(字号:上佳)有合伙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现上佳合伙企业对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为原告。

    A、甲
    B、甲、乙、丙
    C、上佳合伙企业
    D、甲、乙、丙推选的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原告。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第8题:

    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需经1/2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现丁欲向刘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甲、丙同意,则丁可以转让
    B.如果甲、乙、丙和庚同意,则丁可以转让
    C.如果甲、乙、丙、己和庚同意,则丁不可以转让
    D.必须经过甲、乙、丙、戊、己、庚全部同意,丁才可以转让

    答案:B
    解析: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合伙协议有约定所以按照约定,经1/2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丁就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 第9题:


    甲乙丙合伙纠纷案


    甲、乙和丙三人约定合伙经营一家酒吧,但并未起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出资20万元,乙以其调酒技术出资,丙出资30万元,三人共同经营:共担亏损。由于三人经营有方,酒吧的生意非常红火。甲乙丙三人欲扩张酒吧的面积,恰好酒吧隔壁的丁欲转让其房产。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转让给甲乙丙三人,甲乙丙须支付15万元的定金,在付清房款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丁在收到定金之后将房屋转移给甲乙丙三人占有。后来,丁又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一次性支付房款7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酷爱极限运动,在一次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乙的20周岁的儿子想要继承乙在酒吧中合伙人的资格,甲同意,而丙认为乙的儿子尚且年轻,根本不懂得酒吧的经营管理,因此不同意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问题】


    1.在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为什么?


    2.若是甲乙丙三人请求丁返还给自己3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若是在办理过户手续后甲乙丙三人占有房屋期间,房子窗台上的花瓶被风吹落砸伤路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的儿子能否成为酒吧的合伙人,为什么?


    5.若是酒吧的吊灯掉下砸伤顾客,该顾客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6.若是该顾客过了诉讼时效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甲同意赔偿,该同意对乙丙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房屋所有权归戊。因为丁与戊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2.不能。因为甲乙丙三人与丁之间约定的定金已经超过法定的数额。


    3.由甲乙丙承担。因为甲乙丙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不能。因为若想成为酒吧的合伙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而丙不同意其成为酒吧的合伙人。


    5.以甲乙丙三人为被告。因为该酒吧为个人合伙。


    6.有效。因为该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甲的同意行为对乙丙有效。对内,乙丙偿还后有权向甲追偿。



    解答本题应注意:(1)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登记的不影响变动物权的合同的效力;(2)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合伙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若想增加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第10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 D 的说法错误。

  • 第11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饭店,甲急需用钱,那么,甲有权采取的行为是()。

    • A、将该饭店出售给丁
    • B、将该饭店抵押给丁
    • C、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 D、在乙和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正确答案:D

  • 第13题:

    甲、乙、丙3人成立合伙企业从事家政业,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但由于一次决策失误,欠下丁债务30万元。而戊一直想要加入合伙皆被拒绝,而此时戊要求加入合伙,得到甲、乙、丙的一致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向戊如实说明了合伙企业的状况并且约定戊对10万元债务仅仅承担2万元。丁如何追偿其债权?

    A.丁只能要求甲、乙、丙承担债务

    B.丁可以向甲、乙、丙、戊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债权

    C.丁无权向戊主张债权,因为戊与此债务无关

    D.丁只能向戊主张1万元,因为戊与甲、乙、丙之间有协议


    正确答案:B
    6.【答案】 B 【考点】 入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乙、丙、戊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在其之间发生效力,对于债权人丁而言没有约束力,故D选项错误。

  • 第14题:

    甲、乙、丙、丁、戊成立了汇佳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乙、丙、丁、戊是有限合伙人。2018年7月,甲去世,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甲的合伙人身份

    B.乙可以随时对外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

    C.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戊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C

  • 第15题:

    甲、乙、丙三人系个人合伙,生产家用热水器。在经营过程中,丁、戊要求入伙,甲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则()

    A.丁、戊入伙无效

    B.丁,戊入伙有效

    C.丁、戊入伙对甲、乙生效

    D.可以由丁、戊入伙,责令丙退伙


    参考答案:A

  • 第16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17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 第18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一律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P44

  • 第19题:

    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关于丁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应向丙索赔
    B、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C、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1万元
    D、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第20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丁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丁发现甲私自开设另一合伙企业从事与该有限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侵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丁参与该有限合伙企业某工程项目决策,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

    答案:A,B,C
    解析: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B);(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选项C);(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

  • 第21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 丙二人
    D. 甲. 乙. 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 第22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正确答案:A,B,C,D

  • 第23题:

    2004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为被告提起诉讼。

    • A、甲
    • B、乙
    • C、丙
    • D、幸福饭店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