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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题目

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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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某大学教授田某携其十岁的女儿移民甲国,其丈夫刘先生继续留在中国做生意。两年后,甲国政府告知田某可以申请加入甲国国籍,但田某未提出该申请。八年后,田某回国与其丈夫团聚,临走时为其女儿办理了加入甲国国籍的申请。其女儿继续留在甲国读书。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田某及其女儿长期定居国外,因此两人的中国国籍已自动丧失

    B.田某回国后,其已经丧失的中国国籍可以申请恢复

    C.田某目前仍是中国人,但其女儿的中国国籍已经丧失

    D.田某的女儿若已经获得甲国国籍,则田某的女儿的中国国籍将自动丧失


    正确答案:D
    [考点]国籍的取得
    [答案及解析]D。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国籍的原始取得原则是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即父母双/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即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除外。根据本题中的条件可知,田某的女儿出生在中国,父母为中国人,因此田某女儿具有中国国籍。而我国国籍可以自动丧失,但是要满足如下条件:(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田某虽然定居在国外,可她没有加入其他国籍,因此中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所以也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因此选项A、B均错误。而田某的女儿已经递交了加入甲国籍的申请,但并未提示是否获得批准。因此不宜认为田某女儿的国籍已经丧失,但如果获得甲’国国籍,就会丧失我国国籍。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2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正确答案:
    答: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而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3)本罪在主题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者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

  • 第3题: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第4题: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 第5题:

    孙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王某保管。在此期间王某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王某的,后来王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孙某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吴某家中,以“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向吴某索要。
    孙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孙某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幅字画应归吴某所有,王某应当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是支配权,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他人非法占有其财产时,所有权人享有追及权。
    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占有他人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不法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因此,所谓“我的东西我有权要回”,应以不成立善意取得为前提。如果该画是由吴某恶意从王某处取得的,则孙某可以行使物之追及权,要求吴某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