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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A.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B.禁止刑讯 C.禁止体罚 D.采用律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清末和中华民国司法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B.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
    C.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始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D.清末和南京临时政府以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


    答案:B,C,D
    解析:
    【精解】B项错在:清末已经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而不是南京临时政府。C项错在:刑事公诉制度始于清末,而不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D项错在:清末的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是法部,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

  • 第2题:

    清末及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措施,对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何启示?


    答案:
    解析:
    清末的司法改革,对传统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调整,改刑部为法部,使得行政与司法分立;南京临时政府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将行政与立法分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清末的司法改革,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完善人民法院系统,落实贯彻审级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增加案件最终判决公正系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清末的司法改革,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中试行律师制度,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我们在当今司法改革中,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设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互聘机制。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 第3题:

    (2007年真题)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答案:
    解析: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主张司法独立,实现审判权同行政权的分离,是南京临时政府改革司法制度的最重大的举措。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但在实践中,南京临时政府并未能废除前清的司法制度,也未重建司法机构体系。
    (2)禁止刑讯。临时大总统发布禁止刑讯令,在历数封建刑罚制度的种种罪恶后指出,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应视其证据的充实与否,不应当偏重口供,此前不法刑具,应予焚毁。
    (3)禁止体罚。临时政府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事、民事案件,不准再用封建刑具,并将笞、杖等刑罚改为罚金、拘留。对于犯人不准实行非人道待遇。
    (4)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度。《临时约法》规定,法院审判必须公开,但认为妨碍安全秩序的,可以秘密进行审判。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允许律师辩护,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

  • 第4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答案:
    解析:
    (1) 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2) 禁止刑讯。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禁止刑讯令,在历数刑讯制度的种种罪恶之后,下令废止了刑讯逼供的制度。

    (3) 禁止体罚。临时政府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以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并申明日后制定法典时再制定详制。

    (4) 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根据《临时约法》规定,法院应当进行公开审判,但对于特别案件在宣示理由之后可以不公开。

    (5) 律师辩护制度。辛亥革命之后各地纷纷成立律师组织,申请领证注册。

  • 第5题:

    以“司法部”作为中央司法机关名称的有(  )。
    A.清末政府
    B.北洋政府
    C.南京临时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


    答案:B,C,D
    解析:
    解析:清末以法部作为中央司法机关。北洋政府将法部改为司法部,至此,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也以‘‘司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一直沿用至今。